(一)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但不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社会组织;(二)依法在工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三)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政策规定,划为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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