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免予处罚情形有哪几种?
时间:2023-09-26 11:10 浏览量:1
 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调整《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的通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

1.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24 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停、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且日均值未超标的。

2.超标排放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0.1倍,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

3.涉及民生、公共利益或生产安全等需要无法实施停产,因设施故障、维修等原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但提前书面报告并采取减缓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

4.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