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 (HJ1259-2022)》中“4.2分类管理”要求:
根据危险废物的产生数量和环境风险等因素,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的管理类别按照以下原则分为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危险废物简化管理单位和危险废物登记管理单位。
一、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
(一)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00t及以上的单位。
(二) 具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单位。
(三)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二、危险废物简化管理单位
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0t及以上且未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的单位。
三、危险废物登记管理单位
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0t以下且未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的单位。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对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的管理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