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已履行了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或正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且确保义务可履行到位的可以作为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对符合规定的从轻处罚,应当在裁量基准明确的拟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的罚款金额,减少的罚款数额一般不超法定 罚款幅度(即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差,下同)的20 %,且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
对符合规定的减轻处罚,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应当在法 定最低罚款数额以下确定,且相比法定最低罚款数额减去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