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废弃放射源如何管理?
来源: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4-12-13 09:28 浏览量:1
根据生态环境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放射源使用单位在放射源闲置或废弃后三个月内要按规定处置。对于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单位,可将闲置或者废弃的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确实无法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的,要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单位,可将闲置或者废弃的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