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公益目的相一致。
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事)业领域、组织形式依次构成。
基金会名称应当以“基金会”字样结束。
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不得使用语句和句群,且应当与行(事)业领域显著区分。
基金会不得使用姓氏作为字号。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以及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基金会,可以不使用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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