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基金会名称有哪些要求?
时间:2024-07-15 16:30 浏览量:1

  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公益目的相一致。

    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事)业领域、组织形式依次构成。

  基金会名称应当以“基金会”字样结束。

  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不得使用语句和句群,且应当与行(事)业领域显著区分。

基金会不得使用姓氏作为字号。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以及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基金会,可以不使用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