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中间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等字词的,该字词应当是行(事)业领域限定语,并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社会团体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行(事)业领域或者会员组成、组织形式依次构成。
4.社会团体名称应当以“协会”、“商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等字样结束。
5.社会团体名称一般不以自然人姓名命名,确有需要的,仅限于在科技、文化、卫生、教育、艺术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
6.社会团体名称中确有必要含有法人、非法人组织名称的,仅限于作为行(事)业领域限定语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