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与结婚对象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材料:(一)现役军人的军人证件原件、居民身份证原件;(二)现役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同意结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三)婚姻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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