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规定,征占地面积在五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千立方米以上五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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