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中央属行业单位参保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的通知》(闽劳社文〔2005〕128号)精神,在省社会保险中心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应按照以下情形办理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参保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就业的,由新的用人单位负责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用人单位办理保险关系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为其办理接续手续。
2.参保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从事灵活就业的,应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并按有关规定在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收代缴窗口继续缴费。
3.参保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没有就业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不含省外和厦门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由其档案代管单位出具证明,并由本人直接向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退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