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履行备案义务的处罚
时间:2024-12-02 09:30 浏览量:1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文化部令第31号)

第三十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即发布考级简章的;

(二)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三)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将发放艺术考级证书的名单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四)艺术考级考官及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