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食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处罚是什么?
时间:2024-12-06 11:30 浏览量:1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其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应当符合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接待服务能力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