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路上设置的车辆路面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采集到的记录资料能否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来源: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时间:2024-11-22 10:50 浏览量:1
   可以的。《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检测可以采取固定站点检测、流动检测、技术监控等方式。技术监控包括无人值守的车辆路面动态检测技术监控和高速公路入口的超限超载检测。  
   技术监控设备经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采集、固定证据。其采集的车辆称重数据、照片、视频监控等记录资料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记录资料经审核认定真实有效的,可以作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对货物运输车辆违法行为实施非现场执法的证据;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