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坏古树名木行为
a.剥损树皮、挖根、灌注有毒有害物质;
b.刻划、钉钉子、悬挂重物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
c.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非通透性硬化地面,挖坑取土,采石取砂,使用明火,排烟,堆放重物、易燃易爆物品,倾倒污水、垃圾以及有毒有害物品;
d.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2.古树名木保护范围
单株保护范围为树冠垂直投影以及外延5m 范围内;古树群保护范围原则上不小于其边缘植株树冠外侧垂直投影以及外延5m连线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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