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交房但未实际入住,需要缴纳物业费吗?
时间:2024-06-19 15:19 浏览量:1
 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已竣工未出售或者已出售未交付的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达到交付条件物业的,自出售人送达交付物业通知之日起承担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规定,物业公司依法收取物业费,业主应及时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