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商品住宅和安置房的业主在办理入住手续前,需根据购房建筑面积,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足额存入住建部门委托的专户管理银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业主可以委托开发商(建设单位)代收代缴。
开发商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代收代缴已售房屋维修资金,未售房屋在办理房屋合同备案登记前代收代缴。保修期满(竣工后5年内)仍未售出的房屋,开发商需在保修期满前3个月垫付剩余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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