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紧急情况立即组织维修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应当在维修方案中说明并公示,保障业主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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