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补助
服役期间患病未评定残疾等级的退伍军人
概述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生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申请对象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的申请条件:
1.农村户籍和无工作单位城镇户籍的退伍军人;
2.有原始病历或服役期间在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就医的相关医疗结论;
3.档案中有带病回乡相关内容的记载;
4.符合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民发[2011]208号)。
享受待遇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后,每人每月按当地优抚抚恤补助标准发给生活补助,但不超过伤残十级退役军人抚恤补助标准。
申请说明
鲤城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现场办理。
申请材料
需要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申请;
2.户口本和身份证;
3.退役相关证件;
4.军队医院证明;
5.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办理流程
办理地址
泉州市鲤城区打锡街157号3号楼331室,联系电话:0595-22355283
收费方式
不收费。
相关事情
病种要符合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民发[2011]208号)。
咨询方式
乘坐任一路终点站为泉州市工人文化宫站的公交车,到文化宫下车,步行至鲤城区政务服务中心3号楼331室,咨询电话:0595-22355283。
政策文件
《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民发〔2011〕2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