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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补助

服役期间患病未评定残疾等级的退伍军人

概述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生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申请对象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的申请条件:
1.农村户籍和无工作单位城镇户籍的退伍军人;
2.有原始病历或服役期间在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就医的相关医疗结论;
3.档案中有带病回乡相关内容的记载;
4.符合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民发[2011]208号)。

享受待遇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后,每人每月按当地优抚抚恤补助标准发给生活补助,但不超过伤残十级退役军人抚恤补助标准。

申请说明

鲤城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现场办理。

申请材料

需要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申请;
2.户口本和身份证;
3.退役相关证件;
4.军队医院证明;
5.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办理流程

办理地址

泉州市鲤城区打锡街157号3号楼331室,联系电话:0595-22355283

收费方式

不收费。

相关事情

病种要符合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民发[2011]208号)。

咨询方式

乘坐任一路终点站为泉州市工人文化宫站的公交车,到文化宫下车,步行至鲤城区政务服务中心3号楼331室,咨询电话:0595-22355283。

政策文件

《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民发〔2011〕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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