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申请定期抚恤金
概述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相关规定,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申请享受定期抚恤金.
申请对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享受待遇
认定后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享受定期恤优待待遇。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申请说明
鲤城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现场办理。
申请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写明申请人身份、申请理由);
2、《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或《病故军人证明书》及复印件;
3、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申请人基本情况证明;
4、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关系证明及是否具有正式工作的证明;
5、《领取定期抚恤金审批表》;⑤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6、户口簿、身份证、退伍军人证姓名不一致的,应出具派出所证明其是同一人的证明材料;
7、2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3张;
7、抚养人及由该烈士、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需提供抚养(供养)关系的法律公证材料。对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遗属,因身体残疾无法靠自身劳动生存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学证明。已年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的,需提供所在学校的证明。
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与审核。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填写《领取定期抚恤金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报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3、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受理与审核。经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在《领取定期抚恤金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办理定期抚恤证件,并报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办理地址
泉州市鲤城区打锡街157号3号楼331室,联系电话:0595-22355283。
收费方式
不收费。
咨询方式
乘坐任一路终点站为泉州市工人文化宫站的公交车,到文化宫下车,步行至鲤城区政务服务中心3号楼331室,咨询电话:0595-22355283。
常见问题
问:烈属还有那些优待?
答:烈士遗属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第32-45条规定享受优待。
政策文件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16-20条相关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