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泉鲤民规〔2022〕95号
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制度,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建立健全兜底有力、响应及时、覆盖全面的救急难机制,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和《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闽民保〔2019〕121号)和临时救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要求:
(一)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有效解决群众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的基本生活困难,强化兜底保障作用,进一步提升临时救助时效性,使临时救助资金向最需要的群体倾斜,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临时救助实行区、街道分级负责制。区民政局负责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的工作,是区级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的责任主体。街道办事处是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张榜公示、审核并受区民政局委托审批本级临时救助的责任主体。社区居委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临时救助日常服务工作。
二、对象范围
(一)临时救助不针对特定人群、身份,只确定是否发生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度伤残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未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或虽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对象:
1. 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原则上其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我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人均金融资产扣除刚性支出后不超过我区年低保标准的6倍。
2. 因实施危房改造、灾后倒损房屋恢复重建、易地搬迁造成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和个人、特困人员。
3. 因生活不能自理集中供养或因病住院照料护理需求,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出现严重困难的特困人员。
4. 因生活成本增加,导致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和个人。
5.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中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祸重症精神病患者和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精神病患者,在院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和住院生活费用予以救助。
(二)区民政局可根据我区实际确定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作为急难型或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
(三)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以上情况按有关规定执行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可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四)本实施意见中所述家庭成员、家庭,按照低保政策规定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范围进行认定。
三、标准和方式
(一)救助标准
1.对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进行救助,其中:对困难程度较轻的,及时给予3000元(含)以下的救助,且不得低于我区单人次1个月的低保标准;对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确定救助金额;对困难持续时间较长、后续支出压力较大的急难型救助对象,可在给予急难型救助后转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并按支出型救助对象审核审批程序进行二次救助。
2.对支出型救助对象,实行分类限额补贴救助。具体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程度、种类等因素,也可按医疗、教育等自付费用分类分段分档救助。一个家庭全年临时救助金额累计最高限额为30000元。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1)重病患者的救助金额根据救助对象提供的医院正规发票确定,已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合作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或保险机构理赔的部分应予以扣除。临时救助金额一般不得高于自付医疗费部分。对一年内发生多次住院治疗的重病患者,按住院次数分段予以救助。
(2)家庭成员中有国家统招全日制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或接受学前三年教育的儿童,根据困难程度和自付费用予以救助,在就读学前三年教育阶段,按每人每年3000元以下(含3000元)给予救助;在就读普通高中、中专阶段,按每人每年5000元以下(含5000元)给予救助;被正式录取的大学生,按每人每年8000元以下(含8000元)给予救助。
3.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一年内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同一类型的临时救助。对基本生活陷入极度困难、救助金额已达上限仍不能缓解的特殊困难对象,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二)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可采取发放救助金、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救助方式。发放现金或实物的,由街道办事处逐一进行登记备案。
1. 发放救助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必须是申请人本人及家庭成员或受委托人的开户账号;对于无法自行支取救助金的对象,可依据街道办事处与救助对象、代为支取人签订的代领协议,由他人代为领取。代为支取人一般为救助对象的监护人、委托照料服务责任人或经本人同意指定的其他人员。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2. 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服、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发现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3. 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并跟踪办理结果。对符合低保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相应的专项救助;对可以通过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及时和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进行沟通对接。
四、申请和受理
(一)申请。区民政局及街道办事处应将受理临时救助申请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办理条件、办理流程、补助标准、所需申请材料、咨询电话等事项向社会公布。
1.依申请受理。凡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社区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对于申请人具有本地户籍或当地居住证(含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由居住所在地街道受理。对于上述条件以外的(含未持有当地居住证、但在当地实际居住的,包括流浪乞讨人员),所在地街道应当协助其向泉州市救助站申请救助。
2.主动发现受理。建立困难群众巡访制度,依托基层党组织、群众性自治组织、综治网格化管理机制、公共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发挥社区民政员助理员、驻社区干部、社区网格员及第三方机构的主观能动性,深入辖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精神病患者、困境儿童以及失能、孤寡、高龄空巢老人等特殊困难群众和突发重大疾病、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开展定期巡访、排查,并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街道办事处或区民政局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工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等救助线索后,街道应主动核查情况;区民政局应督促街道核查情况,对涉及对象较多的重要线索,应直接实地核查。街道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二)申请材料。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由户主及家庭成员或受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提出申请,外来务工人员应向暂住地所在社区提出申请,同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临时救助申请书;
(2)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诚信申报承诺书;
(3)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重病患者家庭申请临时救助时需出示县级(含县)以上医疗机构的病历、诊断证明及自付费用的医院收费单据;属交通事故的应提交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事故证明,已投保的应提交保险部门的理赔凭证;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申请临时救助的应提交子女学籍证明和学校有关证明);
(4)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含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5)家庭(个人)或其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家庭的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的,需提交(1)至(4)所列申请材料,对一时无法提供(4)申请材料的可由社区证明替代;
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的,需提交(1)至(5)所列申请材料,其中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已获得住房保障的家庭和经教育、残联、工会等部门认定的困难家庭、省级基层干部重点关爱帮扶对象等无需提供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街道民政服务窗口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当即受理并登记;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五、审核审批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审核审批。按照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批、先行救助、补办手续的程序办理,为困难对象提供及时救助。
街道应在主动发现或依申请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核实(无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直接予以3000元(含)以下的临时救助。完成上述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要及时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相关负责人签字、盖章手续。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简化程序。
对因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审核审批。按照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张榜公示、审核审批的工作规程办理。
1. 调查核实。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开展救助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调查核实从以下两种方式择其一开展:
①信息核对。街道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对临时救助申请人家庭(个人)或其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家庭的经济状况发起核对。
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和经教育、残联、工会等部门认定的困难家庭、省级基层干部重点关爱帮扶对象申请临时救助,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可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②入户调查和邻里访问。街道在社区的协助下,组织社区干部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调查结果由调查人员与申请人(或其委托人)共同签字确认。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与申请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调查人员还应到申请人所在地走访邻里,了解其家庭人员情况、就业及收入、财产情况和日常实际生活状况,以及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罹患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等,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实际情况。
2. 张榜公示。街道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并做出初步审核意见后,在申请人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张榜公示拟审核给予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相关信息,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申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和审核结果等,公示期不少于5天。
经调查核实、张榜公示后,对情况复杂或争议较大的,由街道在张榜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召开评审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评审意见。
评审会议参加人员包括街道负责人、经办机构负责人、参与调查人员、驻社区干部代表等,并可请纪检监察人员列席。评审意见,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并形成会议记录备查。
3. 审核审批决定。街道在张榜公示或集体评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审批决定。对救助金额在街道审批权限额度内的由街道直接审批予以救助;对经集体评审的,由街道在审批权限额度内予以审批救助;对超出街道审批权限额度的,应签署审核意见并立即上报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予以救助。
对需重点调查或有疑问、有举报或有异议需组织再次调查复核的,街道或区民政局可适当延长作出审核审批决定的时间。
4. 一事一议。区民政局审核后对需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决定的支出型临时救助申请,应当在收到街道上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并按研究决定的金额予以救助。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的,可适当延长作出审核审批决定的时间。
5. 书面告知。对因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且应在作出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说明理由。
6. 办理时限。自受理临时救助申请之日起,街道或者区民政局原则上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审批手续;因重点调查、再次复查复核、“一事一议”等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核审批时限的,最长不超过40个工作日。
六、资金筹集、管理
(一)临时救助资金来源为区级财政预算、上级补助资金、上年度结余资金以及其他资金。临时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区财政局继续按照户籍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7元的标准筹集临时救助资金。
(二)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严格按照《福建省财政厅 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7〕34号文)执行,由区民政局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救助资金支出范围,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其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要接受社会监督。
(三)为提高临时救助时效性,区民政局以委托方式将5000元(含)以下的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到街道,并按照各街道人口数量,按季或每半年划拨一定金额的临时救助资金作为临时救助备用金。
(四)街道审批发放的临时救助,应按月报区民政局备案。
七、监督管理
(一)区民政局和区财政局要切实加强做好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充分运用低保信息系统、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等信息平台,对临时救助资金“流向、流量、流速”实行全程跟踪监管,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同时要定期向社会公布临时救助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二)区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开社会救助监督咨询单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对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工作的监督、投诉和举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置统一的举报投诉电话。
(三)区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完善举报核查制度,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街道办事处不予受理或受理后不调查核实、审核审批的,由区民政局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由区民政局发函街道办事处效能监督或纪检督察机关进行查处。
(四)区民政局应会同同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临时救助执行情况定期组织专项检查;省、市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适时组织抽查,对违纪、违法问题,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五)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由审批主体负责追回已领取的资金,并视情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有工作单位的,通报其工作单位。
(六)坚持追责问责与容错纠错相统一,激励担当作为,弘扬清风正气。注意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和改革创新等不同情形,对主观故意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指明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免于追责。
八、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