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全省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一件事”集成套餐服务水平,按照统一配租流程、监督规则、公开标准目录要求,实现对公租房保障资格申请、受理、审核、配租全过程权力运行的全周期监督,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市、县政府投资建设公租房配租、发放租赁补贴管理行为。
第三条 省级住建部门牵头负责全省公租房保障资格申请、受理、审核、配租工作的管理。市、县级住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租房保障资格申请、受理、审核、配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运行使用系统
第四条 公租房保障资格的申请、受理、审核、配租等过程管理依托全省统一运行使用的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各地现有自建系统应当逐步过渡到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以适应全国公租房信息化顶层制度设计要求。
第五条 省级住建部门负责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与省政务数据汇聚平台、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以及相关职能部门业务数据系统对接,各市、县住建部门负责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与本地大数据平台以及相关职能部门业务数据系统对接,实现自动采集、比对资格审核过程所需公安、民政、社保、不动产等业务数据的相关要件信息、结果信息,达到数据跨层级跨部门共享交换、业务协同办理、系统共享共通。
第三章 标准化配租流程
第六条 全省执行统一的标准化网上办理流程(详见附件1),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标准化流程基础上进一步简化环节、压缩时限,提升工作效率。
第七条 标准化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多部门联审、住建部门汇总认定、配租4个环节,总办理时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含5个公示日),具体如下:
(一)申请受理环节:由街道(镇)负责申请受理,办理时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二)多部门联审环节:实行街道(镇)审查,住建、民政及其他有关部门核查并联审核机制,办理时限不得超过37个工作日,其中街道(镇)审查及异议处理时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含5个公示日)。
(三)住建部门汇总认定环节:由住建部门汇总街道(镇)及多部门联审结果出具审核意见、公示、结果认定等节点组成,办理时限不得超过18个工作日(含5个公示日)。
(四)配租环节:经住建部门汇总认定符合公租房保障资格的,进入待配租(轮候)阶段,由住建部门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发放。
第八条 公租房受理结果和审核结果应当通过系统自动向社会公示,申请群众可以查询了解办理进度,主动接受监督。
第四章 过程植入监督
第九条 各级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租房权力阳光运行监督规则(详见附件2),并主动接受同级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专责监督。
第十条 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按照公租房权力阳光运行监督规则,在标准化流程各环节的分工、时限、递进等关键节点植入相应的监督功能,并设置监督端口,实现实时监控、动态预警、常态监督,对运行异常、不规范等情形进行自动提示,防范不按流程、要求进行受理审核的风险。
第十一条 各级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公租房保障资格受理审核业务,不得出现人为推诿、拖延问题或不按规定作出具体审核意见,对于公租房权力运行预警事项应当及时作出处置回应。
(一)市县两级相关职能部门作为公租房保障准入资格申请审核的具体业务部门,应当对预警提示事项进行处置和反馈回应,并健全预警事项自查自纠和整改反馈机制。
(二)设区市住建部门应当对市本级及所辖县市相关职能部门公租房权力运行工作进行定期跟踪和业务指导,并对所辖县市预警事项反馈情况进行抽查核实、督促整改。
(三)省级住建部门应当对全省公租房权力运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完善功能和运行机制,并主动接受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专责监督。
第十二条 公租房保障资格的申请、受理、审核、配租等过程所有操作记录自动保留在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非特殊情况、非经特别程序无法更改,并可追溯查阅原始数据记录。
第十三条 省、市、县三级有关职能部门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调阅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相关信息,对异常情况进行深入监督,对涉及违纪违规违法线索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 市、县住建部门应当执行公租房分配信息公开标准目录(详见附件3),统筹利用政府门户网站、“两微一端”、当地主流媒体等多种渠道,依法依规主动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公租房分配政策、程序、房源、对象、过程、结果情况等信息,并建立和畅通异议申诉、投诉举报渠道。
第十五条 各地应当充分发挥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载体作用,利用系统自动公开权力运行过程生成的关键信息,促使公租房保障资格的申请、受理、审核、配租全过程更加规范透明、廉洁高效、智能便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级住建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流程
2. 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权力阳光运行监督规则
3. 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分配信息公开标准目录
附件1
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流程
1.申请受理
2.多部门联审
3.住建部门汇总认定
4.配租
附件2
序号 |
监督环节 |
编号 |
监督节点 |
监督对象 |
监督目的 |
监督类型 |
监督情形 |
预警状态 |
1 |
申请受理 |
A1 |
受理 |
街道(镇)办事人员 |
确保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受理结果,让申请人及时了解受理情况 |
时限监察 |
未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
红灯 |
2 |
|
A2 |
受理公示处理 |
街道(镇)办事人员 |
确保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将受理公示结果录入系统,对有异议的情况逐一核实回应 |
时限监察 |
未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
红灯 |
3 |
|
|
|
|
|
内容监察 |
未做出具体审查结论 |
红灯 |
4 |
部门联审 |
B1 |
多部门联审 |
住建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
确保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联审 |
时限监察 |
未在37个工作日内办结 |
红灯 |
5 |
|
|
|
民政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
确保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联审意见 |
内容监察 |
未出具核定证明 |
红灯 |
6 |
住建部门汇总认定 |
C1 |
经办人员审核 |
住建部门经办人员 |
确保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联审意见 |
内容监察 |
未做出具体联审意见 |
红灯 |
7 |
|
|
|
|
确保工作人员按规定变更参数 |
内容监察 |
对系统设定的准入条件比对参数进行变更 |
红灯 |
8 |
|
C2 |
业务科室审查 |
住建部门业务科室负责人 |
确保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 |
内容监察 |
未做出具体审查意见 |
红灯 |
序号 |
监督环节 |
编号 |
监督节点 |
监督对象 |
监督目的 |
监督类型 |
监督情形 |
预警状态 |
9 |
住建部门汇总认定 |
C3 |
负责人审核 |
住建部门负责人 |
确保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 |
内容监察 |
未做出具体审核意见 |
红灯 |
10 |
|
C4 |
资格认定结果 |
住建部门工作人员 |
确保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限内生成认定结果 |
内容监察 |
未做出具体认定结果 |
红灯 |
11 |
|
|
|
|
|
时限监察 |
未在18个工作日内办结 |
红灯 |
12 |
|
C5 |
异议调查 |
住建部门工作人员 |
确保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 |
时限监察 |
未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
红灯 |
13 |
|
|
|
|
|
内容监察 |
未做出具体调查结论 |
红灯 |
14 |
配租 |
D1 |
组织选房 |
住建部门工作人员 |
确保选房时间、地点、流程公开 |
内容监察 |
未发布选房方案,包括房源、时间、地点、流程等 |
黄灯 |
15 |
|
D2 |
公布选房结果 |
住建部门工作人员 |
确保选房结果公开 |
内容监察 |
未公布选房结果 |
黄灯 |
16 |
|
D3 |
租赁补贴发放结果 |
住建部门工作人员 |
确保租赁补贴发放名单公开 |
内容监察 |
未公布租赁补贴发放名单 |
黄灯 |
公开事项 |
类别 |
内容 |
时限 |
形式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
|
|
|
一、分配 管理 |
分配政策 |
政策法规 |
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公租房分配和管理等规范性文件。包括文件名称、文号、发布部门、发布日期、实施日期、正文。 |
信息获取(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在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市县政府或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等公开。 |
|
|
办事指南 |
申请条件、表格、所需材料目录及范本、办理流程及时限、受理地点、咨询电话监督电话等 |
信息获取(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在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市县政府或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两微一端”,当地主流媒体,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公开查阅点等公开。 |
|
分配对象 |
申请对象 名单 |
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隐蔽部分号码)、登记日期等 |
受理之日起 |
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在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市县政府或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两微一端”,当地主流媒体,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公开查阅点等公开。 |
|
|
申请家庭 审核情况 |
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隐蔽部分号码)、登记日期、审核结果、审核未通过原因。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在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市县政府或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两微一端”,当地主流媒体,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公开查阅点等公开。 |
|
|
申请家庭 轮候名单 |
确定符合条件的申请轮候对象姓名、身份证号(隐蔽部分号码)、轮候号码 |
信息获取(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在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市县政府或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等公开。 |
公开事项 |
类别 |
内容 |
时限 |
形式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
|
|
|
一、分配 管理 |
分配房源 |
公租房 房源信息 |
项目名称,地址、竣工日期、住房套数、已分配套数、待分配套数、套型面积等 |
信息获取(形成变更) 20个工作日内 |
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在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市县政府或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等公开。 |
|
|
批次分配 房源信息 |
项目名称,地址、分配时间、住房套数、套型面积、租金、分配日期等 |
分配房源确定后20个 工作日内 |
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在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市县政府或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等公开。 |
|
分配程序 信息 |
分配程序 信息 |
公租房分配程序及注意事项等,具体内容由市县住房保障部门确定 |
分配程序确定后20个 工作日内 |
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在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市县政府或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两微一端”,当地主流媒体,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公开查阅点等公开。 |
|
分配过程 信息 |
分配过程 信息 |
公租房分配节点产生的实时信息,具体内容由市县住房保障部门确定 |
每个分配程序节点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 |
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在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市县政府或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等公开。 |
|
分配结果 |
分配结果 信息 |
分配对象姓名、项目名称、面积套型等 信息 |
分配结果确定后20个 工作日内 |
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在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市县政府或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等公开。 |
二、配后 管理 |
定期审核 |
配租家庭 资格定期 审核情况 |
年审或定期审核家庭信息,含分配对象姓名、身份证号(隐藏部分号码),配租项目名称、套型面积、是否审核通过、 未通过原因等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在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市县政府或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等公开。 |
|
租赁补贴 |
租赁补贴 发放 |
分配对象姓名、身份证号(隐蔽部分号码)、发放金额、发放年度月份日期、 发放方式等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在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市县政府或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等公开。 |
- 一图读懂:《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实施细则》2023-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