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工作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公安厅 时间:2023-02-20 16:07 浏览量:1

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52号)、《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做好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公传发〔2022〕68号)等要求,现就进一步优化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审核申请材料

  申请核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由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核以下材料:

  (一)《福建省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申请登记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者的有效身份证件。

  以上第(二)(三)项材料可以通过电子证照库引用的,受理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对符合条件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发放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严格实行告知承诺。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承诺书式样见附件2)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各地要加强对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承诺不实的要依法予以处理。

  三、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对核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场所,县级公安机关要及时书面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应急救援等部门,并将书面通报归档备查。要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反《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严肃工作纪律要求。县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全省治安系统严格规范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十条规定>的通知》(闽公综〔2020〕185号),严把受理、审查关,主动告知廉洁审批相关内容并提供“廉洁审批告知书”。按照省厅《关于进一步严禁涉企违规收费的通知》(闽公综〔2020〕159号)要求,做到“七个严禁”,绝不允许利用行政审批和监管管理职权吃拿卡要,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关于进一步规范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工作的通知》(闽公综〔2020〕177号)不再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地接此通知后,请迅速组织学习并将有关精神传达至基层公安机关、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及审批岗位相关民警,并抓紧修改服务指南等,抓好落地落实。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厅治安总队。

  附件:1.福建省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申请登记表

  2.承诺书

  福建省公安厅

  2023年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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