鲤城最新发布!事关多项补助!
来源:鲤城民政 时间:2024-09-03 15:33 浏览量:1

日前

鲤城区民政局发布

惠民生政策清单

涵盖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

残疾人两项补贴、孤儿救助

等多项内容

今年来

区民政局积极作为

推动每一项惠民政策

真正惠及群众、落到实处

  一、最低生活保障

  (一)保障标准:鲤城区最低工资标准1960元/人·月、城市低保标准900元/人·月。

  (二)政策依据:《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的通知》(闽民救〔2021〕128号)、《关于印发<鲤城区低保和特困人员审核确认权限委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泉鲤政办规〔2023〕4号)。  

  (三)保障对象:鲤城区户籍居民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鲤城区户籍居民的区(境)外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或符合重度残疾人、支出型困难、低保边缘家庭等入保条件,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

  (四申请流程: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受理——调查核对——街道初审——初审公示——街道审核确认小组审核确认——结果告知——长期公示——上报区民政局备案——于次月发放低保金。

  (五)发放时间:每月发放

  (六)发放形式:银行转账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一)保障标准:

备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构成。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

  (二)政策依据:《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闽民救〔2021〕127号)、《关于印发<鲤城区低保和特困人员审核确认权限委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泉鲤政办规〔2023〕4号)。

  (三)保障对象:鲤城区户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1)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年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就学的未成年人;(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视力残疾人。(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2.无生活来源: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罹患重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导致长期医疗护理费用刚性支出超过个人或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无履行义务能力指(1)特困人员;(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申请流程: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受理——调查核对——街道初审——初审公示——街道审核确认小组审核确认——结果告知——长期公示——上报区民政局备案——于次月发放低保金。

  (五)发放时间:每月发放

  (六)发放形式:银行转账

  三、临时救助

  (一)救助标准:1.对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进行,其中:困难程度较轻的,及时给予3000元(含)以下的救助;对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确定救助金额;对困难持续时间较长、后续支出压力较大的急难型救助对象,可在给予急难型救助后转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并按支出型救助对象审核审批程序进行二次救助。2.对支出型救助对象,实行分类限额补贴救助。具体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程度、种类等因素,也可按医疗、教育等自付费用分类分段分档救助。一个家庭全年临时救助金额累计最高限额为30000元。

  (二)政策依据:《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闽民保〔2019〕121号)、《鲤城区民政局 鲤城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泉鲤民规〔2022〕95号)。

  (三)救助对象:临时救助不针对特定人群、身份,只确定是否发生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度伤残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未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或虽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对象:1.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原则上其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我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人均金融资产扣除刚性支出后不超过我区年低保标准的6倍。2. 因实施危房改造、灾后倒损房屋恢复重建、易地搬迁造成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和个人、特困人员。3. 因生活不能自理集中供养或因病住院照料护理需求,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出现严重困难的特困人员。4. 因生活成本增加,导致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和个人。5.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中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祸重症精神病患者和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精神病患者,在院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和住院生活费用予以救助。

  (四)申请流程:1.急难型临时救助: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受理——调查核对——街道审批——发放救助金;2.支出型临时救助: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受理——调查核对——街道初审——初审公示——对救助金额在街道审批权限额度内(5000元含以下)的由街道作出审核审批决定;对超出街道审批权限额度的,应签署审核意见并立即上报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作出审核审批决定——发放救助金。

  (五)救助方式:1.发放救助金。2.发放实物。3.提供转介服务。

  四、残疾人两项补贴

  (一)保障标准:困难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1.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14元;2.护理补贴:①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37元、114元;②非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15元、85元。

  (二)政策依据:《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民规〔2023〕9号)。

  (三)保障对象:①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补贴对象范围: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130%的重度残疾人、60周岁及以上无固定收入(个人收入,非家庭收入)的重度残疾人。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持有效的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原则上残疾等级一级、二级残疾人均属于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四)申请流程:

  1.线下申请: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街道办事处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区残联进行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区民政局审定,最后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进行发放。

  2.线上申请:残疾人可通过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http://gjzwfw.www.gov.cn/)及其移动端、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https ://zwfw.mca.gov.cn/)及其移动端“民政通”(通过手机微信、支付宝、百度APP搜索“民政通”访问)等终端全程在线提交申请、查询、修改残疾人两项补贴证明材料,实现“全程网办”。

  (五)发放时间:每月发放

  (六)发放形式:银行卡

  五、孤儿救助

  (一)保障标准: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2213元,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1792元。

  (二)政策依据:《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闽民童〔2024〕70号)、《泉州市民政局 泉州市财政局 转发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泉民福〔2024〕7号)。

  (三)保障对象: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由区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

  (四)申请流程:1.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2.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形成审核意见报区民政局审批;3.由区民政局审查申请材料,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孤儿。

  (五)发放时间:每月发放

  (六)发放形式:银行卡

  六、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一)保障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参照我区散居孤儿保障标准发放。

  (二)政策依据:《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闽民童〔2024〕70号)。

  (三)保障对象:父母双方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及义务,且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即可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父母双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失踪的;2.父母一方重残、重病,另一方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3.父母一方重残、重病,另一方失联、失踪的;4.父母一方失踪、失联,另一方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5.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重残、重病的;6.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7.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失联的。

  (四)申请流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向儿童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对情况进行查验。区民政部门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

  (五)发放时间:每月发放

  (六)发放形式:银行卡

  咨询电话

  开元街道民政办 22776211

  鲤中街道民政办 22370457

  海滨街道民政办 22392268

  临江街道民政办 22393487

  江南街道民政办 22473005

  浮桥街道民政办 22460812

  金龙街道民政办 28052306

  常泰街道民政办 28052729

  监督投诉电话

  社会救助股:22355759;

  社会事务股:22355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