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十条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2-03-31 16:12 浏览量:1
 

一、起草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牢牢把住粮食安全主动权,粮食生产年年要抓紧。要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和加强种粮农民补贴。中央、省、市各级农村工作会议要求,要压紧压实责任,毫不放松抓好粮食生产,坚决落实“米袋子”党政同责,确保粮食播种面积只增不减。由于我区粮食生产效益偏低,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任务十分繁重。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制定落实省市政府稳定发展粮食生产措施的贯彻意见。

二、目标任务

强化粮食生产属地责任,健全粮食生产考核机制,进一步压紧压实粮食播种面积、产量任务。扩大旱粮生产,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开展新品种试验示范,促进品种更新换代;完善种子储备制度,提高粮食生产抗风险能力;加强经营主体示范建设,发展粮食规模生产;开展农药化肥减量增效,推进粮食绿色生产;制定粮食生产奖补政策,调动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

三、范围期限

(一)文中奖补政策执行期为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二)如国家、省、市政府对有关粮食生产扶持政策进行调整,以相关要求为准。

四、主要内容

第一条   扩大旱粮生产,稳定粮食面积,压实任务目标,对在本区范围内种植相对连片水稻、大豆或杂粮(甘薯、马铃薯、玉米)10亩以上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或农户,按实际面积每亩分别给予补助200元。

第二条   强化技术推广,提高粮食产量,开展粮食绿色高质高效创建,推广粮食“五新”集成应用,扩大水稻、大豆、甘薯等高产优质新品种种植,稳步提高优质粮食比重;大力推广绿色防控、测土配方施肥等关键技术,强化技术组装配套。对在本区引进并连片示范种植高产优质品种水稻、大豆、甘薯、马铃薯、玉米等作物10亩以上的,按实际种植面积每亩补助300元。

第三条  加强经营主体示范建设,发展粮食规模生产,积极引导耕地相对集中流转,促进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并支持从事粮食类生产的合作社参与市级以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培育,扶持粮食类生产主体开展基础设施建设、良种引进、标准化生产和品牌提升等。对获得市级以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称号且生产基地在本区的粮食类生产主体一次性给予3万元补助。

第四条   开展农药化肥减量增效,推进粮食绿色生产,依托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项目和地力提升工程,推行测土配方施肥,鼓励实施秸秆还田、有机肥替代化肥。加强农作物重大病虫监测预警,持续推进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专业化统防统治建设,提高新型高效药械替代,促进粮食生产减药提质增效。认真做好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压实回收处置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推广使用国标地膜和全生物降解地膜,做好农膜回收利用工作。

第五条   完善种子储备制度,提高粮食生产抗风险能力。建立健全种子储备制度,压实种子贮备任务,及时更新轮换到期种子,确保贮备库不空库。加强种子贮藏冷库日常管理,确保贮藏种子的质量安全,保障种子供应,平抑市场种子价格波动。

第六条   强化粮食安全责任,健全粮食生产考核机制。强化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将粮食生产约束性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对街道的绩效考核指标,对未完成粮食生产约束性任务的街道在绩效考评中予以扣分并全区通报批评。

五、主要亮点

(一)对在本区范围内种植相对连片水稻、大豆或杂粮(甘薯、马铃薯、玉米)10亩以上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或农户,按实际面积每亩分别给予补助200元。

(二)对在本区引进并连片示范种植高产优质品种水稻、甘薯、马铃薯、玉米等作物10亩以上的,按实际种植面积每亩补助300元。

(三)对鼓励并支持从事粮食类生产的合作社参与市级以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培育,对获得市级以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称号且生产基地在本区的粮食类生产主体一次性给予3万元补助。

(四)强化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将粮食生产约束性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对街道的绩效考核指标,对未完成粮食生产约束性任务的街道在绩效考评中予以扣分并全区通报批评。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黄美珍  联系电话:0595-22355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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