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鲤城区低保和特困人员审核确认权限委托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时间:2023-08-05 15:04 浏览量:1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办发〔202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出台本方案。

  二、工作目标

  推进低保和特困人员审核确认与监督管理职能有效分离,全面简化优化审核确认流程,解决低保和特困人员审核确认周期长问题,切实提高救助的审核确认时效,维护社会救助的公正性,提高群众对救助工作的满意度。

  三、主要内容

  (一)委托审核确认权限

  将低保、特困人员审核确认权限委托给各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在社区居委会的协助下具体组织实施审核确认相关工作,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确保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及时有效落实。

  (二)范围和期限

  本实施方案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3年8月31日止,有效期10年。

  (三)明确三级责任分工

  1.区民政局负责审核确认权限委托各街道办事处后的监督指导工作,具体包括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特殊个案的调查索证和研究决定、街道备案材料审查、牵头组织开展年度复核和定期复核、发放低保金和特困供养金等。

  2.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低保、特困人员申请受理、调查初审、审核确认工作。

  3.社区居委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低保、特困人员申请受理、调查初审、审核确认工作。

  (四)优化审核确认流程

  1.街道办事处成立低保(特困供养)审核确认小组开展审核确认工作,组长根据各街道办事处实际情况由主要领导或分管民政领导担任、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负责人及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为小组成员,审核确认小组总人数不少于3人。

  2.开展“一事一议”制度研究解决特殊个案。审核确认小组通过采取“一事一议”方法研究解决情况复杂或存在较大争议的低保(特困供养)申请情形,并作出确认结果;对于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小组通过“一事一议”方法仍无法解决的特殊个案,上报区民政局研究解决。

  3.实行备案审查管理。区民政局对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材料及复查材料全面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不全、办理程序不合规、对象认定不准确的及时书面反馈给街道办事处,确保低保和特困供养政策准确落实。

  (五)简化审核确认程序

  1.视情况开展民主评议。街道对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调查无异议的低保(特困供养)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对调查中存在疑义问题、争议较大或者初审公示有异议的,需进行民主评议。

  2.视情况发起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对有意向申请低保(特困供养)的困难群众,在正式受理之日发起信息核对。对申请前1年内已有信息核对报告且情况明确的,可不再进行信息核对。

  3.强化长期公开公示。对经审核确认同意纳入保障的低保(特困供养)家庭,审核确认小组在低保(特困供养)家庭所在社区长期公开低保(特困供养)对象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

  4.压缩办理时限。审核确认权限委托后,低保(特困供养)申请审核确认工作原则上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发生公示有异议、人户分离、异地申办或者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蔡毅君,联系电话:0595-22355759

相关文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