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一)制定的背景
小散工程具有点多、面广、量大、规模小、工期短等特点,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需要快速发现、快查快处。虽然法律法规有相关资质、资格的要求,但小散工程尚未纳入监管,从业队伍和人员鱼龙混杂,多以个体(工人)承接施工任务,安全意识较为淡薄。长期失管引发了很多问题,尤其是我区处中心市区,各类古城自建房、商铺、历史闲置工业厂房等小散工程多。近年来,小散工程安全事故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坍塌、起重设备及机械伤害等时有发生。针对当前安全生产监管薄弱环节,为切实强化抓落实、补短板、堵漏洞,全面加强小散工程安全监管,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暂行规定》(泉政办规〔2022〕13号),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了《鲤城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二)制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3)《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4)《福建省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闽建〔2022〕10号)
(5)《泉州市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暂行规定》(泉政办规〔2022〕13号)
(6)《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活动监管的实施意见》(泉鲤政文〔2021〕42号)
二、适用范围
泉州市鲤城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小散工程有关建设活动及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主要内容
(一)主要的制度制定和内容
我区文件内容参照市级文件,并结合我区建设活动监管文件拟定,具体共分8个方面,一是总则,进一步明确了“小散工程”的涵盖范围是指各类小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及活动,共有8类;二是首要责任,明确了建设单位应依法履行的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首要责任;三是主体责任,明确了承接小散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落实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四是属地职责分工,明确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区级统筹、属地负责工作原则,明确了街道、社区的监管职责以及涉及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分工;五是部门职责分工,结合我区建设活动监管文件,明确了县级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城管、电力、通信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县级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六是纳管工作程序,明确了按照开工前信息登记-施工中日常安全巡查-完工后登记的纳管工作程序;七是奖惩与考核,明确了小散工程纳管的正向激励、反向惩戒内容;八是附则,明确了《实施细则(试行)》不适用范围及实施期限。
(二)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定和依据,以及我区进一步细化明确的内容。
《实施细则(试行)》明确了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1)规定了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在小散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进行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并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首要责任,如建设单位要依法依规将小散工程施工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项目所在醒目位置张贴信息登记回执、安全生产承诺书、风险告知书,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支付安全防护相关费用,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施工措施,开展地下管线调查工作,自建住宅的危房改造工程公示牌等。
(2)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开展小散工程作业活动,应当加强施工或者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提升安全管理水平,自觉接受、积极配合属地乡镇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安全指导,并依法落实下列要求:1.施工前确保施工作业人员充分了解施工安全风险、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和应急措施,按要求制定安全可靠的施工作业方案,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2.涉及特种作业的,应安排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特种作业;3.挖掘工程施工前,应制定地下管线保护方案,落实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施工破坏地下管线事故;4.保障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使用合格的工具、器材和设备设施,配备符合规范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和防护装置,督促现场作业及进入现场的人员正确穿戴和规范使用安全防护用品;5.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安排专人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时排查整改事故隐患;6.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为从事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的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7.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文件期限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五、关键词诠释
(一)相关名词解释
1.零星作业,是指小规模非工程建设类生产经营活动,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高处作业,即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即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特种设备作业);
(3)电工作业,即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
(4)其他在公共区域进行的存在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坍塌、中毒等特定安全风险的作业,如:
①空调、太阳能、智能监控、雨棚、防盗网等非主体工程配套设备设施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②小型临街广告牌、夜景照明及景观布置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③公共充电设施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④展台、布景等搭设、拆除作业;
⑤地下管道、管沟等清淤疏通作业。
2.限额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他行业限额以下工程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开。
3.法律、法规、规章对限额予以调整的,从其规定。
(二)违法违规行为抄告事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将非住宅建筑改为住宅、酒店式公寓的,应及时抄报资源规划等部门;
2.利用住宅建筑改为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噪声、光、油烟污染问题、严重影响周边环境的项目(包括:餐饮、机械加工、建材库房、宠物医院、娱乐场所、健身房、游泳馆等业态)的,应及时抄报资源规划、城管、住建、消防救援、公安、生态环境、工信、商务、体育、应急等部门;
3.将建筑用途转为易燃易爆、危化品生产加工存储、危废存储等功能的,应及时抄报资源规划、城管、工信、商务、应急、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
4.将社区用房、物管用房、农贸市场以及公共文化、教育、体育、公园等配套建筑改做他用的,应及时抄报资源规划、住建等部门;
5.将地下车库、交通通道改做他用的,应及时抄报资源规划、城管、住建、人防、消防救援等部门;
6.封闭架空层、增加隔层等增加建筑面积进行使用的,应及时抄报资源规划、城管、住建等部门;
7.将工业建筑改为住宅、商业建筑的,应及时抄报资源规划等部门;
8.利用违法建设整体或部分进行使用的,应及时抄报资源规划、城管等部门;
9.使用毛竹脚手架、门式钢管支撑架等国家淘汰工艺进行现场施工的,应及时抄报住建部门。
10.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或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应及时抄报住建部门。
11.其他明显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用途不符的,应及时抄报资源规划、城管等部门。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谢杰昶,0595-22355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