鲤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鲤城区财政局 关于调整区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时间:2019-06-21 14:58 浏览量:1
 区教育局:

你局《关于商请调整区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函》(泉鲤政教20193号)收悉。根据相关文件精神,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经研究,现将区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调整及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区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收费标准

    1、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省级示范幼儿园全日制(日托)为550/生·月;市级示范幼儿园全日制(日托)为460/生·月;区级示范幼儿园全日制(日托)为410/生·月;普通幼儿园全日制(日托)为330/生·月。

2、小小班(早教班)收费标准可在上述同等级别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30%

二、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学期收取,每个学期4个半月。幼儿缴费后未入学或在开学后2个月内(含2个月)要求转园、退园、休园的,幼儿园应按缴费额的50%退还保育教育费;超过2个月转园、退园、休园和因个人原因请假,不退还保育教育费。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育教育费采取按日收取的办法,具体按幼儿申请留园的天数计算;留园期间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可在正常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月收费标准除以22天计算)基础上上浮50%;幼儿在留园期间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三、公办幼儿园收取代办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代办的项目仅限于伙食费、幼儿保健费和一次性收取的床上用品、餐具、洗漱用品费用(仅限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对代办项目的收费必须单独立帐,并按学期进行结算,在每一学期结束前向幼儿家长公布结算结果,多退少补。幼儿园除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和规定项目的代办费外,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严禁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

四、公办幼儿园向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及代办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并纳入财政票据系统(网络版)管理,保育教育费、住宿费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收缴,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五、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收费报告和公示制度。幼儿园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做好收费报告工作;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依据、减免规定、执收方式以及监督电话12358等相关内容。

六、其他相关事项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8158号)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2019年秋季入园的新生开始执行。

 

 

鲤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鲤城区财政局

                                   2019614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