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教育局:
你局泉鲤政教〔2023〕函4号收悉。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会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19〕394号)和泉州市第三实验小学的实际办学成本变化情况,经研究,现将泉州市第三实验小学收费标准调整等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泉州市第三实验小学学费标准调整为:12800元/生*学年,同时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收费原则。
二、民办学校为方便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前提下,可以参照相同办学层次的公办学校相关规定,为在校学生提供可选择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应遵循“学生自愿、事先公示、多退少补、不得营利”的原则,不得强制统一代办和强制收费。学校对代办项目收费必须单独立帐,并按学期进行结算,在每一学年结束前向学生公布结算结果,学生毕业离校前必须予以结清。
三、本复函从2023年秋季新招收的学生开始执行,以前招收的学生收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收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民办学校收取学费、住宿费必须到鲤城区发改局办理相关收费手续,并认真实施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泉州市鲤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