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下达2024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教〔2024〕62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精神,为落实普通高中学生资助政策,现下达你市、县(区)2024年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资金万元(具体金额详见附件1)、国家助学金资金万元(具体金额详见附件2),收入列“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050204高中教育”科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完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闽财教〔2015〕75号)、《关于做好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闽教财〔2016〕47号)有关规定,安排省级财政应承担的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各地要落实本级财政应承担资金,并及时足额拨付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确保学生资助政策落实到位。地方自行扩大学生资助政策范围,资助标准等产生的增支,由地方自行承担。 二、各地应按照《福建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闽教规〔2023〕1号)精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一步提高资助精准度,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时得到资助。对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不得将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直接认定可以享受免学杂费等政策。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存在返贫或致贫风险家庭的动态监测,当家庭出现困难时要及时将学生纳入资助范围,防止学生因贫辍学失学。 三、学生资助补助经费纳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各地财政部门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请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并于2025年1月上旬将绩效自评表报送至省学生资助中心。 四、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会同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加强对相关资助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补助经费等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
1. 2024年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资金安排表
2. 2024年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安排表
3. 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