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相关问题解答
来源:鲤城区人社局 时间:2024-06-07 10:50 浏览量:1

  一、哪些对象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依法成立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应当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二、申领失业金的条件有哪些?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参保不满1年或者主动辞职是不符合领金条件的。

  三、领取失业金的期限有多长?

  1.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2.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3.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关于领取期限,失业保险金单次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但并非终生只能领取24个月,劳动者领金期满后重新找到工作并参保,再次失业后符合申领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失业保险金。

  四、申领失业保险金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规定,经办机构认定失业人员失业状态时,应通过内部经办信息系统比对及信息共享,核实用人单位已停止为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即可确认,不得要求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因此不需要准备证明材料,在失业期间只要有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就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五、失业保险金怎么申领?

  申领失业保险金很方便线下、线上都能办!

  线下申领:参保地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我区地址为:打锡街157号鲤城区政务服务中心3号楼二层失业保险窗口)。

  线上申领:(1)全国统一入口,网址:si.zwfw.mohrss.gov.cn;(2)微信、支付宝也可以申领,搜索“电子社保卡”小程序,进入首页,点击“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服务;(3)还可以下载掌上12333App,在“服务”栏目下选择“失业保险”中的“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服务。

  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通过后,由经办机构直接发放至失业人员社保卡或银行账户,无需本人到现场领取。

  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以在最后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金,也可以选择回户籍地申领。不过要注意,待遇发放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发放地,如果选择回户籍地申领,需要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六、领过失业保险金会影响以后的养老金吗?

  退休职工养老金的计算,与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年限和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有关,与是否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关,所以是不会影响的。

  七、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会被停发失业保险待遇吗?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出现依法应当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经办机构不得停发失业保险待遇。

  也就是说,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不影响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同时,也不会因为以个人身份参加了养老保险而停发失业保险待遇。

  八、之前没有领完的失业保险金,再次失业后可以继续领吗?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1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九、申领失业保险金期满之前找到新工作,失业保险待遇停发吗?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十、失业后找到工作,但是还在试用期期间,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吗?

  按照《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便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十一、已到退休年龄被公司解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吗?

  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

  十二、农民工可以参加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吗?

  可以。《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由招用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本人不缴费,失业后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

  农民工可以按城镇职工身份参保,由参保单位和本人共同缴费,失业后符合条件的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重要提醒:虚报、冒领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费用的,由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追回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虚报、冒领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典型案例

  案例1:某公司伪造材料骗取失业保险待遇案件 

  某省某公司为正常上班的5人出具失业登记证明,提供虚假材料,协助骗取失业保险待遇,2015年10月至2017年1月,5人合计骗取失业保险待遇13万余元。最终,被骗取的失业保险金全部追回,5人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社部门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骗取失业保险待遇金额3倍共计39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个人隐瞒就业骗取失业保险待遇案件 

  吴某某明知自己重新就业后,仍通过互联网申领失业保险金等相关待遇,至2021年4月13日案发,共骗取失业保险待遇10548元。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法院判决吴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例3: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虚构劳动关系协助骗取失业保险基金问题 

  某街道原失业保险经办人员李某,与其朋友严某、吕某成立的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通过收取手续费的方式,与194人签订虚假劳动合同,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缴费,1至2个月后即停保,为上述人员违规获取失业保险待遇91.62万元。2022年9月,法院判李某、严某、吕某犯诈骗罪,共处罚金22万元。

  (二)法律提示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对于失业保险金政策有疑问、发现相关存在涉嫌弄虚作假骗取失业保险基金行为的,欢迎来电咨询、举报。

  鲤城区咨询举报电话:0595-221766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