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鲤审改办〔2018〕1号
关于调整规范区级行政审批
中介服务和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
区直各单位: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为贯彻落实省审改办等10个部门《转发国务院审改办等11个部门关于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闽审改办〔2017〕59号)文件精神,做好取消事项在我区的衔接落实;同时,对照我区近日公布的权责清单,对区级部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前置审批等事项进行相应调整。经审核,同意调整规范的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44项,前置审批事项87项。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调整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前置审批事项的落实工作,及时更新省网上办事大厅相关数据。严格加强清单动态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整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前置审批事项清单,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后,要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
1.鲤城区调整规范的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44项)
2.鲤城区调整规范的区级前置审批事项目录(87项)
鲤城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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