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04-22 14:55 浏览量:1

泉鲤政办〔201853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开展“证照分离”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是释放企业创新创业活力和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重要举措。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201755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泉政办〔201810号)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通过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改革审批方式和加强综合监管,进一步破解“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切实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二、试点范围和期限

在泉州市鲤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试点期至20181221

三、改革方式

(一)直接取消审批。对不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备充分的市场自由竞争条件、通过行业协会等自治组织能够实现自律管理和行政机关采取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直接取消行政审批,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允许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可直接开展经营活动。

(二)审批改为备案。对于监管责任大于审批责任的特定活动管理,采取“宽进严管”措施,直接取消审批改为备案。审批部门要及时编制备案管理办法,包括备案条件、备案材料及备案程序等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将备案规定的相关材料报送相关部门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相关部门不再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准或许可,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予以纠正或处罚。

(三)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予以纠正且风险可控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由审批部门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企业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企业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有关材料,审批部门原则上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达到法定许可条件后,方可从事被许可行为。在后续监管中,如果行业主管部门发现企业未达到许可条件即开始经营的,取消其许可文件并纳入信用监管。

(四)提升审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也不适合采取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要按照《政府工作部门行政许可规范》(DB35/T1630-2016)规定,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程序,明晰具体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列明审查要求和时限,实现服务事项标准化,最大程度减少审批的自由裁量权。大力推广并联审批、证照联办,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率,切实打通企业办事环节,实现办理过程公开透明、办理结果有明确预期。

(五)严格市场准入。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加强风险控制,强化市场准入管理,依法规范办理相关许可证,但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办结。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同时,全面加强行业规范建设,制定明确具体的行业经营标准,督促企业对照标准进行备案或实行告知承诺。培育壮大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规范的引导作用。

(六)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全面梳理、分类处理各类涉企证照事项。对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企业能够自主管理的事项以及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可以达到原设定涉企证照事项目的的,要逐步取消或改为备案管理。对于“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类的各种证照,只要符合“多证合一”整合原则,可以进一步按照“多证合一”标准和要求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做到“成熟一批、整合一批”,对于“证照分离”改革后取消审批的事项,不再纳入“多证合一”范围。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厘清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对于取消审批或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等事项,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逐项研究细化自律准则和标准,强化日常监管,做到放开准入和严格监管相结合,确保无缝衔接、不留死角。对提高透明度、严格准入的,要逐项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办事依据、申报材料、申报程序、办理时限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优化办事流程、缩减自由裁量空间、提高工作效率。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从对市场主体的审批监管转变为合规监管,通过抽查、指导行业协会自查、信用评级等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督促指导企业严格执行行业规范,守法守规守信经营。

(二)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进综合监管。健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和公示信息抽查制度,完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实时共享和工作联动,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整合区域内行政执法力量,在有条件的领域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综合执法改革,打造综合监管模式,充分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监管效率,积极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推进信息共享,实行协同监管。针对行政审批中申报材料重复提交、重复审查、重复证明等问题,加快推进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基本信息共享。进一步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等政府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探索实现部门间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各有关单位要加快推进现有业务平台与作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和部门协同监管主平台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的对接融合和数据共享交换工作,尽快实现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信息共享。

(四)加强部门联动,实施联合惩戒。对办理涉及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的事项,市场主体设立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时,对市场主体选定的经营范围根据各部门确认的许可项目与经营范围表述的对应关系,在内部业务系统自动生成明确对应的审批部门的,及时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福建)推送给对应同级审批部门,有关单位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及时将市场主体信息传递给上级或同级其他审批部门;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行政审批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自动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发布,相关审批部门应及时查询、接收及反馈,并根据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各相关单位在办理完毕相关许可证后,及时归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向社会公示,并统一记于企业名下,实现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一码贯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泉州市鲤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直相关单位负责“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特别是明确试点地区的地域范围。区审改办、工商分局牵头负责改革推进和协调指导等工作,其中工商分局应加强对区直各单位关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的技术指导培训,以及系统维护、问题反馈工作。区直各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主动与对口市直部门做好衔接工作,全力推进改革工作。试点过程中的重大困难和问题,及时报区审改办和工商分局。

(二)完善配套制度。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开展相关工作,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对纳入改革试点的行政许可等管理事项,区直相关单位要加强与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政策对接和工作衔接,逐项制定改革行政审批方式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制度文件。对保留的事项,要对接市级行政审批机关逐项梳理明确办事依据、材料、程序和时限,研究优化办事流程、减少自由裁量空间、提高工作效率的具体措施办法。对涉及省、市级实施的事项,要认真做好沟通衔接等工作,确保改革举措落地生根。区直相关单位应认真梳理涉及本单位的具体改革事项,并逐项制定具体改革措施,形成改革措施文件,于201859日前报区审改办和工商分局。

(三)加大创新力度。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在涉及改革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外,对不涉及修改法律和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的行政审批事项,可以通过发挥行业自律、规范或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鼓励相关单位大胆探索,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并结合“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复制推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对关联性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表申报”“合并核准”简化优化审批流程、对投资项目实行“四个一”“多规合一”审批模式等的经验做法,进一步复制推广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一支队伍管执法”“政策兑现一窗办”等的经验做法。

(四)加强监督检查。区直相关单位要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督促,对积极落实、有效作为的典型予以通报表扬,对敷衍塞责、延误改革、工作不力、刁难市场主体的严肃问责,对基层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积极帮助协调解决。区效能办、审改办要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相关单位落实改革情况的督查,着力推动试点改革出成效。区直相关单位要将实施情况于2018910日前报区审改办、工商分局,由区审改办、工商分局组织评估后汇总上报。

 

附件:泉州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422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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