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2年度泉州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2-02-22 00:00 浏览量:1

泉州市财政局文件

 

      泉财采〔2011〕464号  

 

关于调整《2012年度泉州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要求以及2011年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情况,市财政局决定对现行“泉州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进行修改、调整,现将调整后的《2012年度泉州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

    1、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通用集中采购项目,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组织采购;

    2、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可委托经随机抽取选择的经财政部门审核备案的采购代理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组织采购,采购单位不能自行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3、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由单位按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4、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非集中采购项目,经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实施分散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

    二、政策功能的贯彻落实

    采购单位及招标代理公司在编制采购文件时,要充分体现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作用,对于节能减排、绿色环保产品以及本省中小企业产品,在价格折扣和技术加分要给予充分体现。同时要认真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当前稳定增长六项措施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11】4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促进工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闽财明电【2011】16号)精神,凡是省内可以生产的产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政府采购中必须选用,并考虑本省、本市企业运输成本低、熟悉本地情况、服务响应时间短、沟通交流方便、应急处理能力强、便于现场监督检查等地缘优势,合理设置评分要素及分值。

    三、采购方式的变更

    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按泉政文[2005]297号文件规定获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批准。具体办理程序和要求按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直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泉财采【2010】250号文)规定。

    四、其他事项

    1、市采购管理部门授权各县(市、区)可以对各自政府采购业务的采购方式进行审批。

    2、市直单位所属驻地非在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的政府采购,除由市级主管部门组织统一纳入市级政府采购的项目外,其他采购项目可按属地原则,委托当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办理。

    3、2012年各单位日常政府采购申报,可直接通过泉州市政府采购网站管理系统申报,经市采购管理部门网上审批后,再从网上打印纸质资料送市采购管理部门盖章(不必送市财政局业务科室盖章)。

 

    附件:一、《2012年度泉州市级政府通用集中采购目录》

          二、《2012年度泉州市级政府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三、《泉州市级2012年度实施政府集中采购有关说明》

    2012年采购目录.xls     附件三.doc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