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3年度泉州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3-07-09 00:00 浏览量:1

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要求以及2012年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情况,市财政局决定对“2012年度泉州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进行修改、调整,现将调整后的《2013年度泉州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及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见附件一、附件二;

  (二)采购限额标准(非集中采购):

    1、货物类: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

    2、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30万元(含30万元);

    3、工程类: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或投资金额)达到100(含100万元)万元。

   二、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

    1、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通用集中采购项目,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市采购中心,下同)代理组织采购;

    2、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原则上须委托经随机抽取选择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组织采购。如需要委托市采购中心组织采购的,采购单位应书面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申请得到批准,才可以委托市采购中心组织采购。采购单位不能自行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3、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可由单位按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4、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非集中采购项目,经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实施分散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委托经随机抽取选择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三、政策功能的贯彻落实

    采购单位及招标代理公司在编制采购文件时,要充分体现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作用,对于节能减排、绿色环保产品、中小企业产品和列入市经贸委、财政局《关于公布政府采购地产品供应商名录的通知》(泉经贸运行【2012】834号)中的我市企业产品,在价格折扣和技术加分要给予充分体现。同时还应充分考虑本省、本市企业运输成本低、熟悉本地情况、服务响应时间短、沟通交流方便、应急处理能力强、便于现场监督检查等地缘优势,合理设置评分要素及分值。

   四、采购方式的变更

    集中采购目录中货物类和服务类采购项目,批量采购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工程类采购项目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以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按泉政文[2005]297号文件规定获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批准。具体办理程序和要求按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直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泉财采【2010】250号文)规定。

   五、其他事项

    1、泉州市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fjqz.gov.cn)、福建省政府采购网(网址:www.fjzfcg.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站(网址:http://www.ccgp.gov.cn)为我市指定的政府采购重要信息的公布媒体。各单位可随时访问,了解政府采购相关信息。

    2、2013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公布后,如没有变动,以后年度照常执行。如因工作需要修改、补充的,由泉州市财政局另行公布。

    3、各县(市、区)财政局可根据各自情况,在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基础上制定适合各自情况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4、市采购管理部门授权各县(市、区)可以对各自政府采购业务的采购方式进行审批。

    5、市直单位及其所属驻地在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域外的政府采购,除由市级主管部门统一纳入市级政府采购的项目外,其他采购项目可按属地原则,委托当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办理。

    附件:一、《2013年度泉州市级政府通用集中采购目录》

    二、《2013年度泉州市级政府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2013年采购目录.xls

                                                                                          泉 州 市 财 政 局

                                                                                            2013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