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4年度泉州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4-03-27 16:53 浏览量:1

泉 州 市 财 政 局 文 件 

 

泉财采〔2014〕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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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4年度泉州市级政 

 

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以及2014年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要求,市财政局决定对“2013年度泉州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进行修改、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4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见附件一、附件二; 

(二)采购限额标准(非集中采购): 

1、货物类: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 

2、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30万元(含30万元; 

3、工程类: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或投资金额)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 

二、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 

1、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通用集中采购项目,须委托市集中采购机构(市政府采购站)代理组织采购; 

2、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原则上须委托经随机抽取选择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如需要委托市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站)组织采购的,采购单位应书面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申请得到批准,才可以委托市政府采购站组织采购。采购单位不能自行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3、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由单位按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4、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非集中采购项目,经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实施分散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委托经随机抽取选择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未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三、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 

采购单位及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要充分体现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作用,对于节能减排、绿色环保产品、中小企业产品和《泉州市政府促进民营企业发展暂行规定》(泉财采[2013]533号)中的我市企业,在价格折扣和技术加分要给予充分体现,并考虑本省、本市企业运输成本低、熟悉本地情况、服务响应时间短、沟通交流方便、应急处理能力强、便于现场监督检查等地缘优势,合理设置评分要素及分值。 

四、采购方式的变更 

属于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规定获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批准。具体办理程序和要求按泉州市政府采购委员会《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直单位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泉采委【2013】1号)规定。 

五、其他事项 

1、市采购管理部门授权各县(市、区)可以对各自政府采购业务的采购方式进行审批。 

2、泉州市政府采购网、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为我市指定的政府采购重要信息的公布媒体。各单位可随时访问,了解政府采购相关信息。 

3、2014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公布后,如没有变动,以后年度照常执行。如因工作需要修改、补充的,由泉州市财政局另行公布。 

附件: 一、《2014年度泉州市级政府通用集中采购目录》 

二、《2014年度泉州市级政府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泉 州 市 财 政 局 

201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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