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度泉州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6-06-07 09:31 浏览量:1

 

 

 

 

 

泉州市财政局文件

泉财采〔2016〕3号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度泉州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现将2016年度泉州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见附件。目录编码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制定,相关品目内容及解释与《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相对应。《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下载。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非集中采购):

1.货物类: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及以上;

2.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30万元及以上;

3.工程类: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或投资金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

二、代理机构的选择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一)集中采购项目设定金额起点,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或超过金额起点的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项目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1.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目录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简称PPP项目),须委托泉州市政府采购站代理采购;

2.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目录内,原则上须委托经随机抽取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若需要委托泉州市政府采购站代理采购的,采购单位应书面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委托泉州市政府采购站组织采购。采购单位不得自行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3.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集中采购项目,报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由单位按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或超过金额起点的项目,经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实施分散采购。

1.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限额标准(货物50万元以上、服务30万元以上、工程100万元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委托经随机抽取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2.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未达到限制标准的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市直单位自行组织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预算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3.采购单位依法自行采购的,应采用法定采购方式。依法自行组织招标的,应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实施公开招标的最低限额。对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凡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都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预算单位)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据标准的,属于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100万元(含),其中电梯和自动扶梯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120万元(含)。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国务院和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

采购文件编制要严格执行《泉州市市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试行)》(泉财采[2014]516号),充分体现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对于节能减排、绿色环保产品、中小企业产品(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和列入本市地产品供应商名录的企业(有效期内),在价格折扣和技术加分要给予充分体现,并考虑本市企业运输成本低、熟悉本地情况、服务响应时间短、沟通交流方便、应急处理能力强、便于现场监督检查等地缘优势,合理设置评分要素及分值。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等有关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市级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其中采购进口机电产品且属于必须进行国际招标范围的,在采购活动开始前也应当办理进口产品核准。

五、采购方式的变更

属于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应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和《泉州市市直单位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管理暂行规定》(泉采委[2013]1号)相关规定办理。

六、其他事项

(一)市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授权各县(市、区)可以对各自政府采购业务的采购方式进行审批。

(二)泉州市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fjqz.gov.cnqz.fjzfcg.gov.cn:9200)、福建省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fjzfcg.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gov.cn)为我市指定的政府采购重要信息的公布媒体。各单位可随时访问,了解政府采购相关信息。

(三)强化采购预算执行力度,维护采购计划的严肃性。除未达到限制标准的分散采购项目外,经批准的采购计划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按本通知要求选定采购代理机构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20个工作日内采购文件公示稿上网征求意见(100万元以上同时送市采购办),逾期采购计划将被退回。采购计划原则上应在当年11月底前申报完毕。政府采购预算分年度实施的,应备注说明。

(四)2016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公布后,如没有变动,以后年度照常执行。如因工作需要修改、补充的,由泉州市财政局另行公布。各县(市、区)财政局可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参照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自行制订政府采购目录。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5年度泉州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泉财采〔2015〕165号)同时废止。

 

附件:泉州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泉州市财政局

2016年6

 

 

 

 

 

 

 

 

 

抄送: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纪委、监察局;市政府采购站、市采购监督办;市政府采购委员会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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