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100-0200-2019-00018
- 备注/文号:泉鲤政文〔2019〕2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4-18
区直有关单位,区属国有企业:
经2019年4月12日第33次区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意见
为规范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分配关系,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加强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32号)和《泉州市市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意见》(泉财企〔2013〕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的对象
泉州市鲤城区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权属企业(包括各级独资、绝对控股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投企业),以下简称“区属企业”。
二、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的范围
(一)应交利润: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的利润。
(二)股利、股息: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
(四)清算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入。
三、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取由区财政局负责,纳入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四、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
区属企业应如实填写鲤城区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件1-4),并按以下程序办理申报事宜。
(一)应交利润。年度终了区属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决算审计,区属企业收到审计报告15个工作日内申报。区财政局对年度决算进行抽查复核。
(二)股利、股息。在股东会决议产生后45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决议文件。
(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区属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45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据实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五、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核定与收取
(一)区属企业应交利润,以区财政局复核后的年度净利润35%收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纳入所属公司收益,合并计算收取。
(二)已改制的区属企业(如鲤城区燃料公司等)以区财政局核定的年度净利润70%收取国有资本收益金。
(三)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扣除转让税费后的净收益,按全额收取。
(四)区属改制关闭(撤销)企业、破产企业清算(或资产处置)净收入(扣除清算处置费用)全额转入区财政局国资专户,专项用于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的支出。
(五)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净收入(扣除清算费用),按全额收取。
(六)区政府另有决定的,按决定的要求收取。
六、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缴交程序
(一)区财政局在收到区属企业上报的收益申报表进行复核后,向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企业根据通知及时足额将国有资本收益收入上缴区财政局账户。
(二)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缴至区财政局国资专户后汇缴入库,主要用于增加企业注册资金、弥补企业改革成本、拨补社保金、企业退休人员费用、企业借款贴息等支出。
七、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的监管
(一)区属企业法人代表为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的责任人,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的执行情况和结果,作为考核企业负责人的评价依据之一,与奖惩和人事任免挂钩。
(二)区属企业上报区财政局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必须详细说明本年度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实现和上缴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审计局、区纪委(监委)相关派驻纪检监察组,对经过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情况依法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检查出的欠缴款项就地解缴区财政局账户。
(三)区属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区财政局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及时追回损失,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企业或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1.违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侵占、侵蚀国有资本收益的;
2.非法转移、隐瞒国有资本收益的;
3.拒缴国有资本收益的;
4.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超过90日的。
(四)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八、附则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意见〉的通知》(泉鲤政规〔2014〕4号)同时废止。
附件:1.鲤城区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2.鲤城区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息、股利)申报表
3.鲤城区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4.鲤城区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
附件1
鲤城区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20 年度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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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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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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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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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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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处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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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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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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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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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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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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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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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申报数 |
主管部门审核数 |
区财政局复核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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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年度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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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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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减:提取法定公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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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上交利润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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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上交利润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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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本期应交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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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加:以前年度欠交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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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减:本期已交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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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应交(退)利润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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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送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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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企业年度财务报表有关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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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
本公司对以上情况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章): (公章) 20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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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会计师: |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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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鲤城区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息、股利)申报表
20 年度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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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
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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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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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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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处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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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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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国有股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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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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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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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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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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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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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
申报数 |
主管部门审核数 |
区财政局复 核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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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年度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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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加:年初未分配利润(以前年度亏损以“-”号填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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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可供分配的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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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减:提取法定公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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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可供分配的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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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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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国有(股权)股份所占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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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应付国有股股息、股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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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加:以前年度欠付的国有股股息、股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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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减:本期已付的国有股股息、股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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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应交(退)国有股股息、股利 |
|
||||||||||
附送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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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 明 |
本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申报资料真实、合法,国有股东公平分享股息、股利及其他合法权益。 法人代表(签章): (公章) 20 年 月 日 |
|||||||||||
总会计师: |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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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鲤城区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20 年度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
||||
名称 |
||||
性质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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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及其交易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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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
组织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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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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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
所处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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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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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国有股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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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面资产总额 |
其中: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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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净资产 |
资产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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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名称 |
交易机构地址 |
|||
结算银行 |
结算账户 |
|||
财务经理 |
联系电话 |
|||
转让标的 |
占国有净资产比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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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实际成交价 |
|||
合同签订日 |
交易结算日 |
|||
价款结算方式 |
价款结算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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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有关情况 |
||||
名称 |
性质 |
|||
注册地(或住所) |
资产总额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情况 |
||||
项 目 |
申报数 |
主管部门审核数 |
区财政局复核数 |
|
1 |
实际转让收入 |
|||
2 |
减:转让费用 |
|||
3 |
转让净收入 |
|||
附送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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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政府批准文件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批文件;2、资产评估报告;3、交易结算单据复印件;4、转让费用清单及发票;5、产权转让合同;6、其他资料。 |
||||
声 明 |
该企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交易,申报材料真实、合法,国有股东权益没有受到损害。 申报单位负责人(签章): (公章) 20 年 月 日 |
|||
申报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 经办人: |
附件4
鲤城区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
20 年度
申报单位(清算人或管理人)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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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成立单位 |
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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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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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企业清算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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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注册地址 |
|||
所处行业 |
组织形式 |
|
||
(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 |
||||
注册资本 |
其中:国有股股份 |
|
||
原法人代表 |
原财务负责人 |
|
||
账面资产总额 |
其中:固定资产 |
|||
账面负债总额 |
账面净资产 |
|||
审计机构 |
法人代表 |
|||
资产评估机构 |
法人代表 |
|||
清算终结日(或法院裁定清算程序终结日 |
||||
应交企业清算收入申报情况 |
||||
项 目 |
申报数 |
主管部门审核数 |
区财政局复核数 |
|
清算财产变价总收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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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清算费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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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共益债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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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清算收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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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拖欠职工的劳动债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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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缴纳欠交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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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清偿普通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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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净收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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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份所占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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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交企业清算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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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列 资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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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大会关于实施清算的决议或有关部门批准清算的文件;2、清算人或管理人组织成立的文件;3、清算审计报告;4、企业清算报告;5、其他资料。 |
||||
声 明 |
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清算,申报资料真实、合法,股东合法权益没有受到损害。 清算人或管理人代表(签章): (代公章) 20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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