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100-0200-2019-00021
    • 备注/文号:泉鲤政文〔2019〕27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4-22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鲤城区企业应急保障周转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时间:2019-04-29 16:01

    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2017年1月17日,区政府印发的《鲤城区企业应急保障周转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泉鲤政规〔2017〕1号)实施有效期已届满,现对该规定进行修订,修订后的《鲤城区企业应急保障周转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9年4月12日区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鲤城区企业应急保障周转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泉州市关于设立企业应急保障周转专项资金的通知》(泉政文〔2014〕126号)及《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截至2018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泉政〔2019〕1号),为防范和化解企业融资债务风险,决定继续设立“鲤城区企业应急保障周转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应急资金”),专项用于帮助企业解决应急资金困难。为规范应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资金来源及使用原则

      (一)资金来源

      1.区财政安排2000万元设立鲤城区企业应急保障周转专项资金;

      2.根据应急资金使用和企业需求的情况,在区财力允许的情况下,适当增加应急资金规模,提高应急资金的保障能力;

      3.鼓励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稳步做大应急资金池,具体办法根据需要另行制定。 

      (二)使用原则

      1.应急资金采用有偿使用方式,盈余部分实行滚存;

      2.应急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独立核算,杜绝截留、挤占和挪用;

      3.应急资金原则上用于企业应急转贷,特殊用途须由区政府专题研究确定;

      4.若应急资金池无法同时满足多家企业需要时,应按照“先申请先审核、上年纳税贡献大的优先”的原则进行综合考虑。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成立鲤城区企业应急保障周转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区政府办、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司法局、金融办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统筹指导企业应急保障周转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必要时邀请其它行业主管部门、金融机构、企业参加),通报企业资金困难情况,研究、协调、处置可能对区域经济金融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资金周转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资金办”),挂靠在区工信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区财政出资以泉州鲤兴投资开发中心作为应急资金的管理平台公司(以下简称“平台公司”),由区财政局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运营。

      (三)区政府委托应急资金账户所在银行作为应急资金托管银行,负责配合区应急资金办对申请企业的贷款基础材料进行审查,配合平台公司共同做好应急资金的投放和收回等工作。

      三、申请对象、申请条件及材料

      (一)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企业均可提出申请,对龙头企业或成长型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1.因融资金额较大,融资机构较多,且担保链复杂,易引起连锁反应,对行业及我区其它企业产生较大影响的企业;

      2.有良好发展基础,主营业务稳定,因对外提供担保、履行担保业务而引发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

      3.处理突发情况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企业。

      (二)申请应急资金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的工商登记注册地及纳税登记地均在我区并依法纳税;

      2.企业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正常付息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3. 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没有进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涉黑涉恶的;

      4.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5.企业申请应急资金的额度不得超过贷款银行拟授予的续贷额度;

      6.企业的贷款手续经贷款银行审核合格后并且同意续贷该企业,并由贷款银行出具承诺函或加盖银行公章的贷款审批通知书。

      (三)申请应急资金需提交的材料:

      1.鲤城区企业应急保障周转专项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应急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原贷款合同复印件;

      5.企业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6.企业融资及对外担保清单(自制);

      7.企业人行征信系统记录单;

      8. 借款企业与平台公司签订企业应急保障周转专项资金贷款协议(附件3),承诺在限定的时间内归还应急资金,并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所有股东的个人无限责任担保(附件4);

      9.借款企业必须提供委托划款授权书(附件5);

      10.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四、资金使用额度、期限及费用

      (一)企业申请应急保障周转专项资金单笔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使用时限原则上不超过5天。

      (二)为充分提高应急资金的使用效率,对企业使用应急保障周转金按日万分之二收取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在应急资金发放前由申请企业向平台公司按2天预缴,最终结算时多还少补。

      五、资金使用程序

      (一)申请。拟使用应急资金的企业根据需要在贷款到期30天前,经所在街道办事处、贷款银行初审同意续贷后,向区应急资金办递交应急资金申请表(附件1)。

      (二)审批。区企业应急资金领导小组对企业提交材料初审同意后,区应急资金办发函给具备审批贷款权限的贷款银行出具企业贷款手续完整并同意续贷的承诺函(附件2)或加盖银行公章的贷款审批通知书。区应急资金办在收到贷款银行出具的承诺函或加盖银行公章的贷款审批通知书、贷款批准的文件、签订的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后,报领导小组组长及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附件6)。

      (三)放款。经审批同意后,由平台公司按政府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待报批手续完整后,平台公司将专户上的资金划转到贷款银行指定账户。贷款银行在应急资金进入指定账户后,对该账户实行封闭运行,并实时下放贷款。

      (四)收回。贷款银行在下放企业贷款时,贷款银行必须兑现承诺同意根据企业的委托划款授权书,实时将应急资金划转至区应急资金专户。

      (五)归档。应急资金收回后,平台公司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以备后查。

      六、监督管理措施

      (一)申请企业必须对申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采取虚报、瞒报、骗取应急资金的,一经发现,不再给予应急资金和其他财政资金的扶持;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企业相关不良记录纳入人行征信系统。有关街道办事处应认真对企业上报的应急保障周转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真实性进行初审。

      (二)贷款银行对申请应急资金企业的申请、证明材料进行严格把关,对应急资金的承办业务及风险进行控制,并对资金流转过程实施监控。对已出具同意续贷函又不按照承诺及时办理转贷,或弄虚作假、审查把关不严、资金监管不到位、违反规定程序办理使用应急资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致使应急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回收的,应承担应急资金归还、补足的清偿责任,今后不再作为应急资金使用业务的合作银行,同时将调出在该行的所有财政性存款,并取消该银行享受的相关政策。

      (三)区应急资金办、平台公司、贷款银行、托管银行等相关单位要本着服务企业、规范运作、严控风险的原则,认真履行对应的工作职责。

      七、其它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附件:1.鲤城区企业应急保障周转专项资金申请表

      2.承诺函

      3.鲤城区企业应急保障周转专项资金贷款协议

      4.保证书

      5.鲤城区企业转贷资金委托划款授权书

      6.鲤城区企业应急保障周转专项资金审批表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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