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100-0200-2019-00020
    • 备注/文号:泉鲤政文〔2019〕2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4-19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属企业担保事项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时间:2019-04-28 16:12

    区直有关单位,区属国有企业:

      经2019年4月12日第33次区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区属企业担保事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区属企业担保事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指导企业进一步完善担保事项管理,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担保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委管理四大国有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区管企业)即:泉州鲤城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泉州鲤城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泉州鲤城国有资产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市鲤城文旅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权属企业(包含各级独资、绝对控股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企业)的担保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担保是指企业及其权属企业以担保人的信用或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第四条 企业担保分为对内担保和对外担保。对内担保是指所出资企业与其权属企业或其权属企业相互之间的担保行为。对外担保,是指区管企业及其权属企业对参股企业、无产权关系企业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 担保活动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审慎、规范、依法的原则。

      第六条 企业担保属于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应按“三重一大”事项相关管理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七条 区管企业及其权属企业的对内担保,由区管企业按照内部管理程序自主决策。

      第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鲤城区国有企业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已建立规范董事会,且外部董事占多数、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区管企业,其对外担保行为,由该区管企业董事会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或审批。

      第九条 以下对外担保事项,由区管企业自主决策后,报区财政局备案。

      (一)区管企业之间的相互担保行为。

      (二)区管企业对外投资项目,根据项目建设融资需要,股东按照股比共同为项目提供担保的。

      (三)经区政府同意设立,或纳入区管企业主业范围的专业担保公司开展的担保业务。

      (四)政策性专业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或行为,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除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原则上区管企业及其权属企业不得对外担保。特殊情况需要对外担保的,报区政府研究决定,待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区管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担保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切实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企业担保管理制度和具体实施细则,依法加强对权属企业担保事项的集中管控,防范担保风险。

      第十一条 区管企业及其权属企业开展对外担保,应当对担保项目的基本情况和被担保人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盈利水平、信用程度及行业前景等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评估担保风险。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一)担保事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二)为购买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项目担保;

      (三)被担保人为自然人或非法人单位;

      (四)被担保人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五)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六)被担保人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七)被担保人与担保人发生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双方已约定担保费用,但被担保人不能按约定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

      (八)其他可能影响企业可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况。

      第十二条 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区管企业向区政府报批担保事项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区管企业关于担保事项的请示,应包括担保人、被担保人基本情况,担保事由,担保方式、金额和期限等;

      (二)区管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下同)同意担保的书面决议;

      (三)被担保人的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公司章程;

      (四)被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的有效复印件;

      (五)被担保人股东会或其授权董事会同意的主债务合同和请求担保的有关决议,合同及有关决议应有明确的担保额和期限;

      (六)被担保人的还款计划、方式及资金来源,贷款资金使用说明;

      (七)被担保人的贷款证或贷款卡有效复印件;

      (八)被担保人近三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九)贷款担保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批文;

      (十)反担保的有关文件资料;

      (十一)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三条 企业经批准对外担保的,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在签订担保合同的同时,签订反担保合同并办理相应反担保手续。企业要加强对反担保标的物的跟踪管理,定期核实标的物存续状况和价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标的物安全、完整。

      第十四条 企业对外担保经批准后需要变更担保金额、期限等担保合同主要条款或担保合同到期后要求续保的,应按照本规定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审计局以及区纪委(监委)相关派驻纪检监察组指导和监督企业担保事项管理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对企业对外担保行为开展随机抽查和审计督查。对企业违反本规定提供对外担保或疏于管理,出现担保风险未及时报告、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施行后,此前我区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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