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100-0200-2021-00022
    • 备注/文号:泉鲤政文〔2021〕2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4-22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鲤城区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规定》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时间:2021-05-06 12:01

    区直有关单位,区属国有企业:

      《鲤城区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规定》已经区政府第51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鲤城区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规定

    一、总 则

      (一)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精神,参照中央、省、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区委管理的区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领导人员。

      (三)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四)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考核原则。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2.分类考核原则。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经营规模、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主营业务差异和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同等特点,实行分类考核。

      3.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按照责任、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经营业绩与薪酬同向变动,并作为企业负责人职务任免的重要参考依据。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4.科学发展原则。采取定量、定性并行的考核方式,推动企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价值管理,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度为考核期。

      (六)根据区属国有企业功能性质不同和分类考核原则,将国有企业分为经营类和管理类两大类。经营类企业年度考核实行150分制、考核评价最高系数1.5,管理类企业年度考核实行130分制、考核评价最高系数1.3;两类企业考核等级均分为四档: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考核等级和考核评价对应系数具体如下:

      1.优秀:经营类135-150、考核评价对应系数1.2-1.5;

      管理类117-130、考核评价对应系数1.04-1.3。

      2.良好:经营类120-135、考核评价对应系数0.9-1.2;

      管理类104-117、考核评价对应系数0.78-1.04。

      3.合格:经营类90-120、考核评价对应系数0.6-0.9;

      管理类78-104、考核评价对应系数0.52-0.78。

      4.不合格:经营类90分以下、考核评价对应系数0-0.6;管理类78分以下、考核评价对应系数0-0.52。

      注:上述每档分值及系数均不含下限。

      (七)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包括经营指标、工作任务和管理绩效。

      1.经营指标分为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经营类满分90分、管理类满分55分)。分别从对企业的盈利能力、负债规模、成本控制、市场扩展能力、所在行业特性等方面进行评价(详见附件1)。考核指标一经选定,原则上一个任期内不得随意变更。

      2.工作任务(经营类满分35分、管理类满分50分)。根据工作任务得分直接计入综合得分,不设目标值(详见附件1)。工作任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党建相关工作;

      (2)列入区委、区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和承担区政府工作报告分解落实项目(含以企业为业主,列入省、市、区重点建设项目);

      (3)安全生产、维护稳定、应急管理(含保障粮食安全防范风险);

      (4)集团及权属企业领导班子履职、廉洁自律情况及各项监督检查报告整改情况;

      (5)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情况;

      (6)集团建章立制情况(含贯彻执行上级各项规章制度情况、集团及权属企业建章立制情况等);

      (7)区政府交办的重点工作和日常工作完成情况。

      企业当期未发生第2、5、7项考核内容的,该项考核分值将追加到该企业经营指标中。

      3.管理绩效(经营类和管理类满分均为25分)。根据管理绩效得分直接计入综合得分,不设目标值(详见附件1)。管理绩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成效显著;

      (2)企业对外投资合作效益情况;

      (3)企业参与公益性项目投资建设。

      4.年度绩效年薪=年度基本年薪×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系数。

      (八)基本年薪是指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以经核定被考核企业职工年平均基础工资的2倍计算。职工年平均基础工资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并与企业上年度经济效益挂钩。在综合考虑企业收入来源、人工成本水平、年度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等因素下,采用净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成本费用利润率、投资计划完成率和筹融资计划完成率等指标,结合企业实际,选取3个指标计算确定职工年平均基础工资升降幅度。

      (九)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由区财政局牵头,会同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直党工委、区发改局、应急局、信访局、住建局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完成。

      (十)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程序

      1.企业依据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区财政局审查的统计数据,以及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专项审计报告,对上年度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业绩考核自评表、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专项审计报告及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区财政局。上述报送资料格式要求、主要内容和报送时间由区财政局另行通知。

      2.区财政局根据经审核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和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专项审计报告,结合企业年度总结分析报告,牵头组织对企业年度经营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1)经营指标考核:考核指标以企业前两年实际完成值的平均数为基准值。对于成立不足两年的企业,以上年的实际完成值为基准值;上年数据不是一整年的,没有数据的月份参照上年发生月份的各项数据平均值进行计算。

      除资产负债率考核指标(详见附件4)外,其他经营指标的考核:①归属母公司净利润当年实际完成值达到基准值的,得分为该指标分值的50%;实际完成值比基准值增长(或减少)10%,得分在完成基准值分值基础上相应增加(或减少)10%,直至满分或零分。②“归属母公司净资产收益率、营收增长率、资本累积率、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及应收应付款项同比”五个考核指标,当年实际完成值达到基准值的,得分为该指标分值的50%;实际完成值比基准值增长(或减少)5%,得分在完成基准值分值基础上相应增加(或减少)10%,直至满分或零分。③投资计划完成率、任务完成率及筹融资计划完成率按实考核,实际完成比重乘以分值。

      (2)工作任务及管理绩效考核(详见附件2、3):工作任务具体考评标准将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每年的文件、通知等要求进行考核;管理绩效具体考评标准以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考核。

      3.区财政局汇总各部门考核情况,形成初步考核意见并反馈企业;企业对初步考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对应业务主管部门反映,业务主管部门应对企业反映的意见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的结果和意见反馈企业。

      4.区财政局会同各部门研究后,正式确认并下发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三、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十一)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考核程序同上。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另行通知。

      (十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企业考核期末加减客观变动因素,经区财政局核定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考核期初同口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方法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考核期末加减客观变动因素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考核期初同口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00%,或者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的乘积。企业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以区财政局确认的结果为准。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分值50分,目标值为100%,企业完成值低于目标值每1个百分点(不到1的按1计算)减5分。 

      2.任期内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满分50分):由三年内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确定。计算方法为:(三年内各个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平均值/总分值)×50分

      3.任期内被巡视(巡察)、审计、专项检查或离任审计中发现一起领导责任事项扣5分。 

      (十三)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系数=∑单项指标得分/100。

      (十四)任期激励收入=(任期内年薪总水平×30%)×任期考核评价系数。

      任期内年薪总水平即任期内各考核年度的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合计年平均数。

    四、奖  惩

      (十五)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具体奖惩按相关规定执行。

      (十六)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职务任免或建议任免的重要参考依据。如年度考核不合格,将建议对企业负责人约谈或进行岗位调整。

      (十七)企业在考核期内出现以下情形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将分别予以降低基本年薪标准、取消或扣减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

      2.企业违反规定自提(预调)基本年薪标准、超标准预发绩效年薪或以其他名义滥发各种加班工资、津补贴的;企业未经批准,年度工资总额超额发放的;

      3.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重大质量责任事故、重大决策失误、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偏离核定主业盲目投资等情形,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

    五、附  则

      (十八)各集团应以业绩为导向,健全企业绩效管理体系,制订集团本部及其权属子企业职工绩效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考核,考核结果送区财政局和人社局备案。鼓励集团高端人才到权属子公司兼职,且各集团在制定薪酬分配及绩效考核制度时,政策应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岗位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

      (十九)泉州市鲤城区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参与对泉州江南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泉州鲤城文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部分项目考核。

      (二十)对于在考核期内因重大政策变化、战略规划调整、清产核资、改制重组、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考核指标数据发生重大变化,经企业申请,区财政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进行微调。

      (二十一)鼓励各企业积极参加文明单位等评先评优活动,除区委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按《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鲤城区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制度〉的通知》(泉鲤政文〔2020〕54号)和本规定执行外,企业其他人员可以按评先评优活动文件规定范围和标准发放奖励金。

      (二十二)本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现行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2020年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1.企业业绩考核指标及分值

            2.工作任务考核细则

            3.管理绩效考核细则

            4.年度业绩考核指标考核口径

            5.客观因素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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