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101-0200-2022-00001
- 备注/文号:泉鲤政办规〔2022〕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1-06
各街道办事处:
为切实做好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工作,根据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9〕11号)及《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服务工作的通知》(泉人社〔2019〕1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经认定在我区从事灵活就业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我省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有以下7类,简称“就业困难7类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一)“4050”失业人员(指本辖区内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失业人员);
(二)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指就业后被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根据本人参加失业保险情况办理领取失业金的失业人员);
(三)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人员;
(四)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人员,以及未安置的随军家属;
(六)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七)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城市规划内,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地县、市、区农业人员人均耕地面积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海域退养渔民。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就业困难7类”人员社保补贴,按本人上一年度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
“就业困难7类”人员社保补贴期限,除对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三、补贴发放工作程序
(一)提交申请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4.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本人上年度缴费凭证;
5.经办机构指定银行个人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一份等材料。
灵活就业人员再次申领社保补贴时,原则上不再提供第一次申领时已提交的材料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
符合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后,向参保属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经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和人社局复核后,按就业补助资金拨付流程办理。
四、时间安排
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上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在一个年度内申请一次社会保险补贴,应在次年6月30日前提出申请,超出时限申请的原则上不再受理。
经办机构受理社保补贴申请后,可按照申请时间节点,分批次进行资格审核(工商注册情况、失信情况、失业金及失业补助金领取等情况),比对社保缴费情况发放社保补贴。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通知施行日期起,《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泉鲤政办〔2016〕155号)同时废止。
附件:20 年度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