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101-0200-2022-00010
    • 备注/文号:泉鲤政办规〔2022〕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4-23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鲤城区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2-05-05 19:00

    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鲤城区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经区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鲤城区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牢把住粮食安全主动权,进一步落实好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促进粮食流通行业健康发展,提高粮食安全保障能力,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粮食安全保障的实施意见》(泉政办〔2020〕36号)、《泉州市扶持粮食应急加工企业、放心粮油经销店实施细则》(泉粮行〔2018〕1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政策措施

      (一)加强粮食储备体系建设

      1.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严格落实政府储备的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非国有储备粮油代储企业在承担政府储备任务期间,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减免政策。(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2.加大用地保障。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强化土地流转用途监管,可盘活产生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粮食储备发展用地。(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

      3.建立社会责任储备。鼓励粮食经营企业建立合理商业库存,支持家庭农场、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自主储粮。积极引导粮食经营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并落实企业加工生产线技改升级、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等产业政策。(责任单位:区发改局、财政局)

      (二)完善粮食供应体系建设

      4.鼓励企业积极引粮入鲤。区级(含)以上认定的应急供应网点,当年度流通统计报表中折合稻谷数量1万吨(含)以上,年度调入稻谷不低于5000吨,且正常经营的,按调入粮食每吨贸易金额的1‰标准予以奖励,每年每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具体申报细则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区发改局、财政局)

      5.加强应急供应体系建设。扶持应急供应网点,对被认定为区级应急供应网点的企业按0.2万元/年给予补贴。按照省、市关于加强粮食安全保障的要求,对区本级新建的应急大米加工生产线,按当年度实际购置款的2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确保关键时刻保障应急加工需求。(责任单位:区发改局、财政局)

      (三)提升现代化粮食产业体系建设

      6.鼓励企业品牌建设。引导粮油企业注册自有品牌并做大做强,推动粮油企业拓展优势、特色产品市场,积极参加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扩大品牌影响力。对被评选为“中国好粮油”等市级(含)以上“好粮油”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发改局、财政局、文投集团)

      (四)加强信息网络体系建设

      7.推进储备管理信息化建设。在国有粮库、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和代储、代轮换企业全面推行信息化管理技术,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区发改局、文投集团)

      (五)健全粮食监管体系建设

      8.推进“一品一码”体系建设。持续推进粮食质量安全“一品一码”全过程追溯体系建设,提升粮食安全监管效能,对录入原粮追溯系统并及时更新数据的粮食经营企业,每年每家企业奖励0.2万元。(责任单位:区发改局、财政局)

      (六)强化粮食人才体系建设

      9.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利用我区人才引进政策,鼓励粮食企业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试行差异化、激励性薪酬制度,加大粮食相关专业人才的招录力度,积极引进高素质的经营管理人才。加大从社会公开招聘引进专业管理人才,支持企业以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部分岗位专业人才不足的问题。(责任单位:文投集团、区财政局、人社局)

      (七)健全粮食储备管理与监督体系

      10.加强储备管理问责。严格执行《粮食储备管理问责办法(试行)》(国粮执法规〔2021〕141号),对在开展粮食储备管理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不履职尽责行为坚决问责,确保权责一致,依法履行粮食储备管理职责。(责任单位:区纪委监委,区发改局、文投集团)

      二、其他事项

      (一)除特别规定外,同一企业(或个人)获同级别多次认定或奖励的不予重复享受,同一企业(或个人)符合本区多项政策条款或性质相似条款的,按最高标准奖励。

      (二)近三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出现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问题、环境违法行为未整改结案、当年度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纳入省级联合惩戒信用平台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被列为涉黑涉恶企业及非法组织机构(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涉黑涉恶企业及非法组织机构),不予享受本措施的鼓励扶持政策。

      (三)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政策资金、违反规定使用政策资金的,政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额追回补助资金,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本措施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5月2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5月22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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