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100-0200-2024-00045
- 备注/文号:泉鲤政规〔2024〕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7-03
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以及《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29号)要求,经区政府2024年第53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将鲤城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公布,通知如下:
一、本标准适用于鲤城辖区范围内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补偿标准参照附件执行。
二、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等征迁补偿参照具体项目或片区征迁补偿方案执行。
三、使用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
四、本通知自2024年7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2日。各街道要做好补偿标准宣传解释工作,并严格执行到位。
附件:鲤城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鲤城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
范围 |
补偿标准 |
鲤城辖区 |
52.5万元/公顷 |
备注:鲤城区范围内集体土地被征收的,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照补偿标准实行包干补偿。鲤城区按照补偿标准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支付给拥有土地所有权的被征地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或居民委员会,由被征地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或居民委员会与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确定具体补偿价格,并从该补偿费用中为所有权人列支相应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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