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101-0200-2024-00016
- 备注/文号:泉鲤政办规〔2024〕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9-03
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区属国有企业:
《鲤城区进一步完善区本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规定》已经2024年区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鲤城区进一步完善区本级政府
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鲤城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和工程变更等行为,完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管体系,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改委令第1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泉委改〔201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部门职责
区发改局(重点办)负责编制重点建设项目年度工作计划,依法依规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持续推进重点项目争规列盘,做好各级各类项目申报指导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项目资金拼盘,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审核项目工程预(结)算、审核批准项目财务决算,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区住建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办理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消防验收等相关手续。
区统计局负责全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工作,做好业务指导。
区自然资源局协调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选址和用地预审、多评合一等工作,按职责权限开展建设项目林地使用审批审核工作。
鲤城区生态环境局、应急局、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人社局、档案局、城管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监管服务工作。
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统筹协调解决政府投资项目各阶段工程审批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重点建设项目土地房屋的征收任务,积极配合项目单位推进建设项目工程进度,并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纳统工作。
二、项目申报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立项实行审批制,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立项采用备案、核准。
(二)明确项目策划主体。行业主管部门履行项目策划生成主体责任,区教育、工信、住建、文旅、卫健、城管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省、市、区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各行业专项规划及行业发展需要策划生成项目,达到规定要求的,录入福建省全生命周期项目管理平台。
(三)信息化类项目由区工信局进行批复、管理。区工信局于每年下半年征集区级信息化项目,原则上由区一级财政预算单位统一组织申报:1.总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简易程序申报,提交简易程序申报表(附件2)。2.总投资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一般程序申报,提交项目申请表(附件3),项目建议书(编写要求参考附件4)。
三、项目工程招投标管理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均应进入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投标。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4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100万元的工程项目属于小规模工程项目,政府投资小规模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采购。限额以下项目原则上通过政府采购网、鲤城区国有服务平台进行采购。
(三)“投融建营”、“投建营”一体化、全过程咨询等模式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再依法公开招投标。
(四)建设工程施工、设计企业承揽的已中标项目的专业分包、劳务分包、设备及材料的分包方式,由区属国有企业按内控制度、“三重一大”规定决策执行,并原则上通过政府采购网、鲤城区国有服务平台进行采购。
四、项目工程设计管理
(一)建设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设计管理,确保项目成本得到有效控制。建设单位应与设计单位加强沟通,比选出最优方案,要求设计单位在建安概算范围内进行限额设计,保质保量按时交付设计图纸,有效控制工程成本。
(二)对于项目(投资金额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建设单位可同步委托同等或以上资质设计单位开展设计审查监理服务,可进行全过程咨询,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多维度再优化,严控提高设计标准、增加设计内容及工程量。
五、项目工程审批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估算超过项目建议书总投资匡算10%以上的,项目单位应报其主管部门商区财政局落实资金来源后,报区发改局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总投资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10%以上的,项目单位应委托中介机构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其主管部门区财政局落实资金来源后,由区发改局重新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再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估算调整总额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按程序报批。
(二)概算总投资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予调整。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如调整建设内容、超规模、超标准)等而导致超概算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调整概算申请。
(三)因重大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超过原批复项目概算总投资10%以下且超概金额在4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区政府同意后按程序报批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项目概算总投资10%以上(含10%)或超概金额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原则上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审计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提出修改意见,上报区政府同意后按程序报批调整概算。
六、全面执行工程量清单合同模式
(一)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要全面执行工程量清单合同模式。已经组织实施的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应按规定补充完善工程量清单。
(二)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模式招标项目需完成初设,采用模拟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标,在建安概算范围内进行限额设计。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编制预算;工程结算价以区财政局审核为准。
(三)“投融建营”、“投建营”一体化等项目可采用非工程量清单合同模式进行招标。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开始前,应落实工程量清单,根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编制预算,并报区财政局审核。
七、项目工程预(结)算管理
(一)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图审图合格后委托编制项目工程预算,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编制项目工程结算,并报区财政局审核。
(二)预算编审时限
1.建设单位委托编制项目工程预算时限为:
小型项目,编制时限不超过20日;大中型项目,编制时限不超过40日;重大项目,编制时限不超过50日。
2.建设单位应在预算编制完成后3日内报送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预算的时限为:
小型项目,评审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大中型项目,评审时限不超过40个工作日;重大项目,评审时限不超过50个工作日。
工程总承包预算后审项目评审时限由区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小型项目指工程概算在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项目;大中型项目指工程概算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项目;重大项目指工程概算在1亿以上的项目。
(四)区财政局审核预算按中标下浮率下浮后的总价即为合同价款。区财政局审核预算为施工期间进度款支付依据,如施工期间区财政局尚未出具预算审核报告,以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编制的预算为进度款支付基数,最高支付比例不超过60%。项目结算时按合同价款进行审核结算,合同价款外工程量根据工程变更签证、现场签证审批情况按实计算,单价按预算单价以及合同约定调整方式计算。
八、工程变更管理
工程变更是指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后,所编制的经审核确认的施工图预算外,因勘察偏差或设计缺陷及图纸设计深度不够、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改变、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等所引起的变更。因材料、人工或价格因素造成工程单价调整,可按合同约定或上级部门指导意见执行。
(一)建设项目一般应按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若出现工程变更,应经施工、设计、监理及建设单位等相关参建单位按规定签章确认后,按下列程序报备或报批:
1.工程变更
(1)第一类:小型项目(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
①单次工程变更增加投资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且累计变更增加投资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②单次工程变更增加投资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或累计变更增加投资不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必要时应邀请专家进行论证,重大设计变更需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书面意见,经项目主管部门确认后,由项目区分管领导召集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③单次工程变更增加投资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且累计变更增加投资超过200万元,必要时应邀请专家进行论证,重大设计变更需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书面意见,经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区分管领导确认,由建设单位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2)第二类:大中型及以上项目(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
①单次工程变更增加投资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或累计变更增加投资不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②单次工程变更增加投资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或累计变更增加投资不超过400万元(含400万元),必要时应邀请专家进行论证,重大设计变更需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书面意见,经项目主管部门确认后,由项目区分管领导召集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③单次工程变更增加投资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或累计变更增加投资超过400万元,必要时应邀请专家进行论证,重大设计变更需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书面意见,经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区分管领导确认后,由建设单位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2.现场签证
(1)第一类:小型项目(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
①现场签证累计增加投资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经建设单位确认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②现场签证累计增加投资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经项目主管部门确认后,由项目区分管领导召集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③现场签证累计增加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经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区分管领导确认,由建设单位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2)第二类:大中型及以上项目(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
①现场签证累计增加投资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经建设单位确认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②现场签证累计增加投资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经项目主管部门确认后,由项目区分管领导召集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③现场签证累计增加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经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区分管领导确认,由建设单位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二)工程变更办理程序
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批的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应在事前进行报批,由建设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鲤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请表》(附件1),项目主管部门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各参建单位现场勘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出具初审意见。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变更初审意见,3个工作日内按变更金额所对应的本规定第八点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进行报批。
由区政府审批的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应在事前进行报批,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召集区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城管局、教育局、农水局、文旅局、卫健局、工信局等项目相关部门联合办公(根据项目具体类别确定)。
1.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鲤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请表》(附件1),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①变更的原因或依据;②变更的内容及范围;③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及合同价款的增减;④变更对工期等相关工作的影响;⑤工程联系单;⑥现场照片及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图纸需由相关专业的设计人员签字和加盖执业专用章,并盖有设计单位的出图专用章,按规定需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设计变更需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图意见或专家组的论证意见);⑦工程变更预算书及计算资料;⑧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意见等。
2.项目主管部门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各有关单位现场勘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出具初审意见。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变更初审意见,3个工作日内按变更金额所对应的管理办法进行报批。
3.未按规定办理工程变更的,区财政局不予结算及拨付该变更部分工程款,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拨付该变更部分工程款,因此造成损失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报请区政府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4.建设单位应将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和设计变更文件及审查书面意见提供一份给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跟踪监督。
九、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
(一)工程施工与监理
1.区本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双业主”模式:
(1)属PPP项目的,实施机构(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承建单位均需指派2名工作人员参与PPP子项目管理。
工程涉及设计变更、签证(工程联系单)的,相关资料逐一经监理、设计单位、项目公司(含项目承建单位管理人员)审核后,报实施机构(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工程计量支付(包含计量报表和支付报表):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编制,逐一报监理单位、项目公司(含项目承建单位管理人员)审核后,报实施机构(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2)属其他项目(PPP项目除外),牵头实施机构(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承建单位均需安排工作人员参与项目管理,工程涉及设计变更、签证(工程联系单)和计量支付的,相关资料逐一经监理、设计单位审核,报项目承建单位审批。
2.工程施工过程要求监理单位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和工程量签证。项目监理单位应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3.项目主管部门应指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并对项目工程资料审核确认。
4.建设单位所指派的现场代表应跟踪监督项目的全过程施工,不得随意脱岗,杜绝偷工减料,重要节点、隐蔽工程应旁站监督,并做好影像记录及施工日记。
(二)竣工验收
1.工程完工后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按照竣工验收程序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区建设工程质量站出具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在建设项目取得《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后,建设单位应立即向区住建局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在项目现场和内业资料符合要求后,区住建局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消防验收备案凭证)。
2.建设工程项目质量、规划、消防、人防、档案等依法经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应在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区住建局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工程验收合格报住建局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须经专业部门验收合格并申领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三)竣工结算
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督促承包单位办理竣工结算,审查竣工结算并提出意见,并按区财政评审相关规定,将审查后竣工结算及时送财政局结算评审。
财政局评审时限如下:结算项目,竣工资料齐全正式收件后,小型项目,评审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大中型项目,评审时限不超过50个工作日:重大项目(1亿以上)评审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25个工作日。
(四)项目档案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和相关档案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负责对项目策划规划到工程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的文件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并在项目竣工验收、移交使用后一年内完成。
十、附则
本规定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住建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24年10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2日止。《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鲤城区政府资金投资项目招投标和增项增资相关规定的通知》(泉鲤政文〔2018〕65号)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建设工程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区属国有企业实行备案制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1. 鲤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请表
2. 鲤城区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简易程序申报表
3. 鲤城区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申请表
4. 鲤城区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议书、可研暨初设封面格式及编写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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