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100-0800-2023-00090
- 备注/文号:泉鲤政文〔2023〕7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9-22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街道实行“一支队伍管执法”,切实解决基层管理中存在的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以及“看得见管不了”等问题,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闽委编办〔2022〕5号)、《中共泉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泉州市司法局印发<关于稳妥有序推进乡镇(街道)赋权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泉委编办〔2022〕41号)等要求,经2023年9月15日区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区城管局部分行政执法事项以下放方式赋予街道实施。为推动工作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
赋予各街道部分区级行政执法权限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基层职责权限法定化,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的重要举措。各街道和区直各有关部门要找准职能定位,准确把握赋权工作的任务分工,稳妥有序推进赋权工作落地落实,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赋权双方要及时研究解决赋权事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赋权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用得好。
二、做好事项交接
清单发布后,区城管局要落实主体责任,尽快与街道签订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明确承接事项、职责边界等内容,同时在过渡期内要继续做好行政执法相关工作,确保赋权事项平稳有序、无缝交接。各街道要主动对接,承担起相应的执法责任,及时做好下放权限的承接与运行工作,切实提高承接能力,依法依规实施赋权事项。
三、强化规范执法
区委编办,区司法局要落实指导和监督责任,加强对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各街道要熟练掌握与赋权事项相关的行政检查流程、规范和注意事项,切实履行日常监管责任,确保监管不缺位、运转不错位。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鲤城区赋予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鲤城区赋予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权责事项 |
子项 |
执法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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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4个子项) |
1.擅自在树木、建(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悬挂广告、宣传品,或者未及时清除张贴、悬挂宣传品等的处罚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 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 2.《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94年5月2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 第三十条第三项 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 3.《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8月27日泉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二十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树木、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和张贴、悬挂广告、宣传品。因举办会展、节庆、文化、公益宣传等活动,确需在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等的,应当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批准的期限到期后及时清除。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涂写、刻画、张贴、悬挂广告、宣传品,或者未及时清除张贴、悬挂宣传品等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4号公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四条第(四)项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 (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
《省级赋权指导目录》第5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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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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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内沟河管理范围内在界桩、公告牌上张贴、涂污、刻划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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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4个子项) |
4.在骑楼外立面、廊柱上钉挂杂物、张贴商业广告的处罚 |
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 5.《泉州市市区内沟河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8月31日泉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二十四条第(十四)项 在内沟河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十四)在界桩、公告牌上张贴、涂污、刻划,或者移动、拆除、损毁界桩、公告牌。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 在内沟河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内沟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 (八)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十四项规定,在界桩、公告牌上张贴、涂污、刻划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6.《泉州市中山路骑楼建筑保护条例》(2018年8月30日泉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3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二十条第(六)项 在骑楼建筑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六)在外立面、廊柱上钉挂杂物、张贴商业广告、涂污刻画 。 ...... 第三十三条 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在外立面、廊柱上钉挂杂物、张贴商业广告,或者占用步行通道摆摊经营、堆放物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
《省级赋权指导目录》第5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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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占道经营、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处罚(5个子项) |
1.对擅自超出门框、外墙进行店外经营或者店外放置、吊挂、晾晒有碍市容物品的处罚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 |
《省级赋权指导目录》第56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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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占道经营、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处罚(5个子项) |
2.对占用城市道路从事车辆销售、租赁、维修、装饰、清洗作业的处罚 |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 2.《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94年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九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它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不得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第(三)项 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 (三)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项 、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 3.《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8月27日泉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或者在店外放置、吊挂、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 (二)占用城市道路从事车辆销售、租赁、维修、装饰、清洗作业; (三)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校园周边等公共场所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店面(摊位)经营者保持店面(摊位)卫生整洁以及经营工具、商品摆放整齐】,不得占道、扩摊或者流动经营。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店外经营或者店外放置、吊挂、晾晒有碍市容物品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占用城市道路从事车辆销售、租赁、维修、装饰、清洗作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公共场所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省级赋权指导目录》第56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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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校园周边等公共场所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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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店面(摊位)经营者占道、扩摊、流动经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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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占道经营、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处罚(5个子项) |
5.占用步行通道摆摊经营、堆放物品的处罚 |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卫生保洁义务,或者占道、扩摊、流动经营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4.《泉州市中山路骑楼建筑保护条例》(2018年8月30日泉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3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二十条第(七)项 在骑楼建筑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七)占用步行通道摆摊经营、堆放物品。 ......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在外立面、廊柱上钉挂杂物、张贴商业广告,或者占用步行通道摆摊经营、堆放物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
《省级赋权指导目录》第56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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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1个子项) |
1.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为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十五条 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第三十四条第六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 2.《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94年5月2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 第十一条第三项 进入城市内运行的各种水陆交通工具应当保持外观整洁,并遵守下列规定: ...... (三)运输液体、散装物体的车辆应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第三十条第三项 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条第一款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
《省级赋权指导目录》第6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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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公布 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省级赋权指导目录》第9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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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在运输生活垃圾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的处罚 |
1.《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7月26日通过) 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三)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 ......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在运输生活垃圾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条第一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城乡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省级赋权指导目录》第4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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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省级赋权指导目录》第49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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