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100-1100-2023-00063
    • 备注/文号:泉鲤政文〔2023〕6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7-26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鲤城区池峰路“3·14”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来源: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时间:2023-08-16 15:33

    鲤城区池峰路“3·14”交通事故调查组:

      关于你调查组报送的《鲤城区池峰路“3·14”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收悉,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调查组提出的对本起事故的原因分析、性质认定、责任认定、责任者处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等意见。

      二、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和泉州市京桔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

      此复。

      附件:鲤城区池峰路“3·14”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鲤城区池峰路“3·14”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鲤城区池峰路“3·14”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3年7月)

      2023年3月14日,鲤城区池峰路中骏商城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区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全力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认真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6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19条规定,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人社局、总工会、丰泽区应急局、交警鲤城大队、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二大队、金龙街道办事处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人参与事故调查。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询问相关人员、查阅有关资料、交警专业技术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经调查组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滴滴泉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MA31H8KY3W;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负责人:李峥志;营业期限:2018-03-02至无固定期限;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湖街道少林社区甘霖路26号中海基地4楼A888室;经营范围:承接隶属公司委托的以下业务: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广告;礼仪咨询服务;汽车租赁;商务信息咨询(不含证券、期货投资咨询、金融咨询及其他需经前置许可的项目);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咨询;汽车饰品、电子产品、通信设备及相关产品、仪器仪表的销售及维修;货运代理;日用品及预包装仪器的批发、零售;道路客运及货运经营;货运客运场站服务;交通运输设备研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不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业务)。该公司取得泉州市交通运输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许可证》,证号:闽交运管许可泉字350501000097,证件有效期至2026年5月7日。

      2.泉州市京桔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桔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MA32FMDN7E;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负责人:徐斌;营业期限:2019-01-24至2069-01-23;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浮桥街道延陵社区江滨南路2255号珑璟湾1幢D101-6室;经营范围:新能源汽车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服务;软件开发;汽车租赁;销售汽车、汽车零配件;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许可证,其名下300余辆小型轿车申请并登记为滴滴泉州分公司网约车,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通过“小桔有车平台”(北京嘉扬科技有限公司,系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关联方),以驾驶员个人租赁网约车的模式,从事网约车客运经营。

      3.驾驶员基本情况。罗强,男,1982年3月7日出生,驾驶证号(身份证号):510525198203071134,准驾车型:C1E,驾驶证编号:350540342103,住址:四川省古蔺县龙山镇龙华村9组4号,系事故中闽CD06871号小型轿车的驾驶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T-网约,核发日期:2022-12-15,有效期至2042-03-06。2023年1月3日罗强通过“小桔有车平台”,租赁京桔公司网约车闽CD08791,从事网约车客运服务。后因车辆故障,京桔公司将该车辆替换为闽CD06871。

      4.车辆基本情况。闽CD06871号小型轿车,机动车所有人京桔公司,网约车登记业主名称为滴滴泉州分公司,发证日期2022年5月19日,道路运输证号:闽交运管泉字350501006417号;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止,交通强制保险单号:11310783901579783500,保险有效期至2023年3月27日止;商业保险单号:11310783901607643724,保险有效期至2023年3月30日止,保险人均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滴滴泉州分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2.京桔公司: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员经安全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关证明;其所有的闽CD06871号牌小型轿车的行车制动系统静检结果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3月14日13时41分许,罗强驾驶闽CD06871号小型轿车沿池峰路的机动车道由江南大街往南迎宾大道方向超速行驶至池峰路与南环路交叉路口时,观看手持电话,妨害安全驾驶,追尾碰撞停于池峰路与南环路交叉口左转车道上等候红灯的尤长良驾驶的闽 CD26620号小型轿车,致使闽CD26620号小型轿车再次追尾碰撞陈春生驾驶闽C368WT号小型轿车,造成尤长良受伤严重送医抢救后死亡、三车受损的损害结果。

      (四)事故现场情况

      肇事路段为沥青、干燥路面,南北走向,主车道双向八车道,路中绿化带隔离,机动车车道宽14米,设置人行横道。

      (五)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尤长良,男,46岁,身份证号:350525197709033018,住址:福建省永春县蓬壶镇魁园村287号,系事故中闽CD26620号小型轿车的驾驶人,在事故中严重受伤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5万元。

      (六)其他情况

      事故发生后罗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未引起舆论发酵,未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罗强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报警,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鲤城大队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置,“120”接报后也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处置。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尤长良在事故中受伤严重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目前保险已理赔18万元,其余赔偿款项尚在协商中。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罗强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观看手持电话,妨碍安全驾驶,导致操作不当,追尾前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尤长良无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过错行为。

      (二)间接原因

      1.滴滴泉州分公司作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对网约车驾驶员罗强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对驾驶员在生产运输过程中超速行驶、使用手机等影响安全驾驶行为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京桔公司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系网约车实际业主,对驾驶员罗强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对驾驶员在生产运输过程中超速行驶、使用手机等影响安全行为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经排查,驾驶人罗强与事故死者并不相识且在日常生活中并无任何交集,不存在抢单接客的竞争行为,故针对驾驶人的怀疑不成立;在事故发生前,视频中显示闽CD06871号小型轿车于百米开外便开始不断加速,其并不能清楚地看清其追尾的车辆牌号,加之该车型为泉州网约车市面上常见车型,故针对特定车辆的嫌疑不成立。事故发生后,罗强短暂昏厥,清醒后立即下车拨打救援电话,并在执勤民警到达现场后积极配合事故处理,其表现并无异常,经抽血检测,排除酒驾毒驾嫌疑,在事故侦办过程中亦积极配合,并不存在报复社会等异常行为。

      (四)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经检验鉴定,事发时罗强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和毒品;

      2.经检验鉴定,临事故发生时,闽CD06871号小型轿车的行驶速度为108km/h;

      3.司法鉴定意见:闽CD06871号牌小型轿车的行车制动系统静检结果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鲤城区池峰路“3·14”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罗强,系闽CD06871号小型轿车驾驶员,其驾驶的闽CD06871号小型轿车在运营过程中,超速行驶,观看手持电话,妨碍安全驾驶,导致操作不当,追尾前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公安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网约车驾驶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对超速行驶、使用手机等影响安全驾驶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鲤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三)泉州市京桔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对租赁其网约车的驾驶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对超速行驶、使用手机等影响安全驾驶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鲤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滴滴泉州分公司、京桔公司要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升车辆驾驶人的安全生产意识;要强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力度,举一反三,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要严格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加强网约车平台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等要求,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网约车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检查运营车辆状况,确保安全营运。网约车驾驶员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确保安全。

      (二)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关于网约车的管理制度,加大对网约车辆检查力度,着力提升网约车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有效降低网约车道路运输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交警部门要加强路面管控,加大对网约车辆超载、超速、疲劳驾驶、违法超车、越线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的管控力度,使道路交通路面管控规范有序。要及时向网约车平台通报网约车生产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督促网约车平台依据本单位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鲤城区池峰路“3·14”交通事故调查组签到表

      鲤城区池峰路“3·14”交通事故调查组签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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