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100-1100-2023-00091
    • 备注/文号:泉鲤政文〔2023〕7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9-28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鲤城区常泰街道“4·2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来源: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时间:2023-10-08 11:25

    鲤城区常泰街道“4·28”交通事故调查组:

      关于你调查组报送的《鲤城区常泰街道“4·2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收悉,依据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调查组提出的对本起事故的原因分析、性质认定、责任认定、责任者处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等意见。

      二、区应急局负责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

      此复。

      附件:鲤城区常泰街道“4·2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鲤城区常泰街道“4·28”一般道路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鲤城区常泰街道“4·28”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3年9月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1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2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3

      (三)事故发生经过 4

      (四)事故现场情况 5

      (五)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5

      (六)其他情况 5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5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5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6

      三、事故原因 6

      (一)事故原因分析 6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7

      (三)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7

      四、事故性质 7

      五、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7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8

      附件:1.鲤城区常泰街道“4·2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表 9

      2.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鲤城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9

      

       2023年4月28日,鲤城区泰明街新塘大厦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3年6月5日,泉州市安委会向鲤城区人民政府发出《泉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泉安委督〔2023〕2号),对该起事故进行挂牌督办。区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全力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认真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6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19条规定,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交警鲤城大队、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二大队、常泰街道办事处、总工会、区人社局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人参与事故调查。2023年7月13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的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向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延长事故调查时限60天,鲤城区人民政府于2023年7月21日批复同意。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询问相关人员、查阅有关资料、交警专业技术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经调查组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运输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吉林市通益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吉BG5165号重型车辆运输车牵引吉BN308挂号牌重型中置轴车辆运输车所有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11068615263M;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负责人:杨成亿;营业期限:2013-5-23至无固定期限;注册地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旺起镇摩天村;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普通货物仓储;汽车租赁(不含出租车营运);装卸服务;搬运服务;货物专用运输(汽车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取得吉林市交通运输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吉交运管许可吉市字220211403070号,证件有效期:2022年8月9日至2026年8月8日。

      2.驾驶员基本情况。(1)纪*丰,男,1964年1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0019640130****,住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系事故中无牌号二轮自行车驾驶人。(2)张*辉,男,1983年08月13日出生,准驾车型:A2,驾(身份)证号码22018119830813****,档案编号:22010081****,住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南山街****,系事故中吉BG5165号重型车辆运输车驾驶人。

      3.车辆基本情况。(1)无牌号二轮自行车,车主:纪*丰,身份证号码:35050019640130****,住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未投保险。(2)吉BG5165号重型车辆运输车牵引吉BN308挂号牌重型中置轴车辆运输车,登记车主:吉林市通益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住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旺起镇摩天村,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投交强险和特种车商业险,交强险单号:1087200390167672****,保险期至2023年6月8日,商业险单号1087200390167672****,保险期至2023年6月15日。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吉林市通益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吉BG5165号重型车辆运输车牵引吉BN308挂号牌重型中置轴车辆运输车安全管理主体单位,在员工教育培训方面:公司制定并实施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公司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所有从业人员都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才上岗作业,同时公司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在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方面:公司按照要求设置安保部作为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奥晨,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杨成亿、安全员初奥晨经安全考核合格并取得《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工作职责;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方面: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立并落实了《企业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等二十余项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方面:公司根据当地交通主管部门要求,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取得《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三级证书》,有效期2021年6月17日至2024年6月16日。公司落实了吉BG5165号重型车辆运输车牵引吉BN308挂号牌重型中置轴车辆运输车维保工作,及时排查和消除车辆安全隐患,公司对驾驶人张有辉开展了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发现该企业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4月28日10时58分,纪*丰醉酒驾驶无牌号二轮自行车在机动车道上“S”型行驶(经司法鉴定,事发时纪*丰血液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548.91mg/100ml),张*辉驾驶吉BG5165号重型车辆运输车牵引吉BN308挂号牌重型中置轴车辆运输车沿泰明街南侧机动车道由东往西正常行驶(经司法鉴定,吉BG5165号重型车辆运输车牵引吉BN308挂号牌重型中置轴车辆运输车临发生事故时行驶速度为23.58km/h,未超过该路段限定时速)至事发路段时,纪*丰碰撞到车辆后轮,事故造成纪*丰当场死亡及两车车损的结果。

      (四)事故现场情况

      肇事路段为水泥、干燥路面,东西走向,双向四车道,路中双实线隔离,南侧机动车道为不规则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宽9.2米,非机动车道宽4.3米,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间绿化带隔离。路型:平直。

      (五)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纪*丰,男,59岁,身份证号:35050019640130****,住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系事故中无牌号二轮自行车驾驶人,在事故中当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8.08万元,为纪*丰死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

      (六)其他情况

      事故发生后张有辉积极配合调查,未引起舆论发酵,未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路人林达恒于10时58分拨打“110”报警电话称“看到一男子骑自行车摔倒,需要120”,泉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工作人员立即进行登记并电话转报“120”,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鲤城大队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置,“120”接报后也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处置,经“120”救护人员确认,纪*丰已当场死亡。

      该起事故应急处置中,信息报送及时、应急响应迅速,响应程序正确,现场救援处置合理,未出现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纪*丰在事故中当场死亡,目前已理赔58.08万元,已理赔完毕。

      三、事故原因

      (一)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纪*丰醉酒驾驶无牌号二轮自行车在机动车道上“S”型行驶,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张*辉驾驶吉BG5165号重型车辆运输车牵引吉BN308挂号牌重型中置轴车辆运输车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确保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张*辉的过错行为对本起事故发生的作用较小,其过错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经排查,驾驶人张*辉与事故死者并不相识且在日常生活中并无任何交集,张*辉积极配合事故处理,其表现并无异常,经抽血检测,排除酒驾嫌疑,在事故侦办过程中亦积极配合,并不存在报复社会等异常行为。

      (三)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经检验鉴定,事发时张*辉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2.经检验鉴定,事发时纪*丰的血液中未检出毒品,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548.91mg/100ml);

      3.司法鉴定意见:吉BG5165号重型车辆运输车牵引吉BN308挂号牌重型中置轴车辆运输车临发生事故时行驶速度为23.58km/h。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鲤城区常泰街道“4·28”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运输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纪*丰,系事故中死者,其醉酒驾驶无牌号二轮自行车在机动车道上“S”型行驶,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鉴于纪*丰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追究其责任。

      (二)张*辉,系事故中吉BG5165号重型车辆运输车牵引吉BN308挂号牌重型中置轴车辆运输车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确保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张*辉的过错行为对本起事故发生的作用较小,鉴于张有辉已承担事故责任并积极理赔,建议不追究其责任。

      (三)吉林市通益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吉BG5165号重型车辆运输车牵引吉BN308挂号牌重型中置轴车辆运输车安全管理主体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员经安全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关证明,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了车辆维保工作,公司对驾驶人张有辉开展了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发现该企业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建议不追究其责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吉林市通益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要吸取事故教训,督促驾驶人员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提高安全驾驶意识,文明驾驶,确保安全。

      (二)有关部门要开展交通事故警示教育活动,通过新闻媒体宣传,制作交通安全宣传公益广告等手段,多渠道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切实提升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全面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附件:1.鲤城区常泰街道“4·2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表

      2.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鲤城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附件1

      鲤城区常泰街道“4·28”一般道路

      交通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表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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