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100-1100-2023-00127
- 备注/文号:泉鲤政〔2023〕9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1-21
各街道办事处:
为预防森林火灾发生,切实有效抓好我区森林防火工作,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结合我区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决定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水平100米范围以内区域为森林防火区。
二、每年9月15日至次年4月30日为全区森林防火期。
三、具体要求
(一)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确需野外生产用火的,须经区人民政府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区政府已委托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按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二)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切实加强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三)林区、公墓区应设立禁火标志,加强对入区(园)人员管理,禁止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四)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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