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101-1100-2024-00020
    • 备注/文号:泉鲤政办〔2024〕28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2-25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鲤城区突发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4-12-31 17:31

    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驻鲤各直属机构:

      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鲤城区突发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建立健全我区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提高处置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减少火灾事故造成的社会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福建省消防条例》《鲤城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除军事设施、森林以外的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指导思想,把抢救遇险人员生命和确保救援人员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减轻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各行业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加强源头管控、分类指导、协同配合。

      完善应急指挥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突发火灾事故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应急救援、防灾救灾和恢复重建体系。建立健全突发火灾事故现场指挥部工作责任制,快速有效处置突发火灾事故。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注重从灾后救助向灾前预防转变,加强高风险区域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提高人民群众应急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组织指挥机构

      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区火灾事故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委书记、区政府区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办、区委台办(区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政府办、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卫健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民政局、区商务局、区司法局、区文旅局、鲤城生态环境局、交警鲤城大队,鲤城(清濛)供电服务中心、移动鲤城分公司、电信鲤城分公司、联通鲤城分公司等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负责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火灾事故预防和处置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建立完善火灾事故分级响应体系,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区火灾事故应对工作。在区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火灾事故应对工作。

      区委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传达上级相关指示精神;

      区委台办(区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做好事故中涉及台湾同胞的相关工作事宜。

      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负责指导协调事故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现场记者服务管理;协同公安网安部门做好网络舆情监测、处置等工作;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开展火灾处置工作宣传报道。

      区政府督查室、区外事办、区港澳办:负责督查督办,传达上级相关指示精神,根据工作职责及时上报相关信息;负责指导、协调做好事故中涉及港澳人员相关工作事宜。

      区消防救援大队:收集、分析全区火灾事故信息,及时提出预防火灾事故和灭火救援建议;制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各类救援力量营救现场被困人员,控制和扑灭火灾;牵头组织火灾事故调查。

      区应急局:发挥应急管理运转枢纽作用,做好火灾事故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统筹调配各类应急资源,负责商请市气象局提供火灾事故地区的气象资料,为火灾处置工作提供气象依据,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区公安分局:做好火灾事故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和警戒工作;协助组织受火灾影响区域群众紧急转移;根据火灾扑救和调查需要,控制相关责任人,协助做好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区发改局: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区住建局:对火灾扑救现场建(构)筑物是否存在坍塌风险协助进行研判。

      区城管局:协调市政设施,对火灾事故区域的市政消火栓管网进行加压供水,调配市政洒水车为灭火救援提供供水保障;协调相关单位对市政消火栓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设计、同步建设,并负责建成市政消火栓的验收工作;协调指导做好火灾现场周边道路清理工作,保障排污设施正常运转。

      区卫健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区医疗卫生系统实施现场救护、伤员运送救治;负责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区财政局:按规定保障火灾事故预防和处置经费。

      区自然资源局: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做好消防专项规划的管理工作,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

      区民政局:根据火灾事故处置需要,做好受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区商务局:配合做好大型商场、超市等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火灾事故处置中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区司法局:在火灾事故处置中提供必要的公共法律服务,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全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推动落实“谁执行谁普法”责任制。

      区文旅局:负责指导协调文化行业、体育行业、A级旅游景区和星级饭店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鲤城生态环境局:组织协调火灾事故现场的环境监测、预警和评估,确定污染物成分、浓度和影响范围,提供消除环境污染的处置措施,防止发生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交警鲤城大队: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导事故现场的交通管制工作;实施相应交通组织措施,做好交通疏导、管制,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鲤城(清濛)供电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工作,为电力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移动鲤城分公司、联通鲤城分公司、电信鲤城分公司:负责组织做好事故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区指挥部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区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火灾处置中的相关工作。

      区指挥部在区消防救援大队设立办公室,牵头处置火灾预案的编制与实施,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指导和协助各街道各行业部门做好相关行业领域火灾防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保障等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要结合辖区实际设立或明确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应对处置火灾相关工作。

      相邻的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区域性、关联性强的火灾事故应对工作。

      2.2 现场指挥机构

      火灾事故发生后,根据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火灾事故应对处置工作,目的是靠前指挥、压缩指挥层级、增加指挥跨度、提高指挥效能。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谁设立、谁终止”的原则,现场指挥部随即终止运行。

      根据火灾事故处置需要,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灭火救援、秩序维护、环境监测、医疗救护、后勤保障等6个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牵头,区消防救援大队、应急管理局等作为成员单位,负责传达上级关于火灾事故处置的批示指示精神,协调调配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做好火灾事故的信息汇总、分析和报告工作。

      (2)灭火救援组: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统一调配全区应急救援力量,根据现场灾情,制定科学合理的处置措施和方案,有效控制现场火势发展,将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3)秩序维护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负责维护全区主要道路、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交通秩序,确保各参战力量及时、迅速、安全到达现场;根据指挥部的命令,在事故区域设置警戒线,疏散警戒区域内的人员,维护现场正常秩序,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4)环境监测组:由鲤城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应急局等相关单位配合开展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发生地的环境影响后期处置工作,为指挥部提供必要的环境监测信息和气象信息。

      (5)医疗救护组:由区卫健局牵头,各医疗卫生机构参与工作,负责设立现场医疗急救站,对救援人员进行必要的卫生防护,对伤员进行现场分类和急救,并及时转送医院进行救治。

      (6)后勤保障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牵头,城管、交警、民政、商务、电力、通讯等部门作为成员单位,负责火灾事故处置所需的各种设施、设备、物资及生活保障;保障应急救援的供电、供水和通讯畅通等。

      2.3 专家组

      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由区消防救大队牵头,建立应对火灾处置专家库,事发后根据有关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火灾事故处置应对工作提供分析评估、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必要时,可以直接吸收专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3 应急准备

      3.1 火灾预防

      (1)区直各有关单位应将消防站(含政府专职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纳入城乡规划,统筹推进各类公共消防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因地制宜落实基层消防安全治理。

      (2)各街道办事处及各有关单位应加强火灾风险分析,定期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开展火灾风险研判,结合产业结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定期开展火灾风险点、危险源判定,梳理出重点场所和区域,制定针对性加强措施,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挂牌机制,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消防救援大队要对火灾发生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研究制定风险分类分级标准,于每年年底前对下一年度火灾发生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区人民政府。

      (3)各街道办事处及各有关单位应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压紧压实消防责任链条。要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的消防管控,实施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构建消防基层治理体系,设置街道消防监督管理组织,强化消防网格化管理工作;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强化消防常识普及,提高人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4)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各级党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消防救援大队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自觉接受消防救援大队的消防监督检查。对消防救援大队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认真办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3.2 火警监测

      区消防救援大队通过119报警电话等多种渠道受理群众或单位对火灾事故的报警。任何单位、个人一旦发现火灾,应及时通过各种途径向消防救援机构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区消防救援大队值班室24小时不间断值班,迅速、准确受理火灾警情,及时发出相应指令。加强“智慧消防”建设,积极通过“物联网”等科技手段实现对火灾的精准监测预警。

      3.3 应急值守

      各街道、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安排专人值班值守,区消防救援大队应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随时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4 应急响应

      4.1 火灾分级

      根据灾害事故的严重程度及影响性对火警进行分级,划分为五个等级,从低到高分为一至五级,分别用绿、蓝、黄、橙、红五种颜色代表其危险程度。

      4.1.1 五级火警(红色)

      (1)已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2)燃烧面积大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3)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四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4.1.2 四级火警(橙色)

      (1)已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2)燃烧面积较大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3)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三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4.1.3 三级火警(黄色)

      (1)已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2)燃烧面积小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3)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二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4.1.4 二级火警(蓝色)

      (1)已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2)燃烧面积大的普通建筑火警;

      (3)燃烧面积较小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4)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一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4.1.5 一级火警(绿色)

      (1)无人员伤亡或被困;

      (2)燃烧面积小的普通建筑火警;

      (3)带电设备、线路或其它类火警。

      4.2 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Ⅰ级最高,Ⅳ级最低,应急响应通常由低级别向高级别逐级启动,也可视情越级启动,必要时可直接启动高级别响应。

      4.2.1 Ⅳ级响应

      接报一级、二级火警时,由属地街道办事处视情启动应急响应,由区火灾事故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指导火灾处置工作。

      4.2.2 Ⅲ级响应 

      接报三级火警时,由区火灾事故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实施调度指挥;根据火灾处置需要,派出工作组或相关救援力量、专家赶赴现场,指导现场火灾处置工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并向社会通告。

      4.2.3 Ⅱ级响应

      接报四级火警时,区火灾事故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区人民政府成立火灾事故处置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指挥部应密切关注火灾发展趋势和扑救进展情况,根据灾情需要召集火灾事故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人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灭火救援行动,营救被困人员,挽救财产损失。当灾情蔓延扩大,依靠本区力量难以有效处置时,应及时向上级政府请求援助。

      4.2.4 Ⅰ级响应

      接报五级火警时,区火灾事故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区人民政府成立火灾事故处置指挥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指挥部召集火灾事故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人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灭火救援行动;调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专职消防力量以及社会各方面应急力量参与火灾扑救,全力营救被困人员,挽救财产损失;组织召开专家会议,提出处置建议,密切掌握火灾发展趋势和扑救进展情况,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并向社会通告。当灾情蔓延扩大,依靠本区力量难以有效处置时,应及时向上级政府请求援助。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4.3 响应提升条件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响应等级应升高一级:

      (1)重大节日、重要政治活动时期或发生在政治敏感区域、重要地区的火警;

      (2)风力6级以上或者阵风7级以上、冰冻严寒等恶劣气候条件下发生的火警;

      (3)当日22时至次日凌晨6时发生的火警;

      (4)报告同一地点火警的电话持续增多,成灾迹象明显的火警;

      (5)其他情况认为需要升级的火警,区火灾事故处置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可视情随时启动响应,关注灾情发展,主动干预。

      4.4 响应行动

      4.4.1 信息报告

      区消防救援大队接报火警后,依照火灾分级标准和信息报告有关要求,按程序向区人民政府及市消防救援支队报告,并抄送区应急管理局。区政府总值班室应及时汇总信息,按照信息报告相关要求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4.4.2 先期处置

      火灾发生后,事发单位、事故发生地基层组织或个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立即组织先期处置,控制火势蔓延,同时拨打119报警电话。事故发生地周围单位、组织和群众在安全前提下应积极协助扑救火灾。

      4.4.3 指挥协调

      区消防救援大队接报火警后,应第一时间调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前往处置,同时调派政府专职消防力量、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到场协助处置。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出动时,应主动报区应急管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当需要跨区域调度消防救援力量增援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区应急管理局和消防救援大队要密切协同,积极对接协调社会救援力量和联动部门,研究建立响应、指挥、协同、处置、保障为一体的应急救援主战主调机制。搭建通畅的指挥平台,实现应急救援力量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4.4.4 应急处置

      在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区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及各类联动救援力量实施主要火灾扑救行动,尽可能控制火灾蔓延、扩大,积极疏散和保护物资,最大限度减少火灾损失。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协同配合。

      4.4.5 清理移交

      明火扑灭后,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检查火场,必要时留下必需力量监护;鲤城生态环境局负责督促指导涉事企事业单位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卫健局负责对可能发生疫情、染毒的现场进行防疫、消毒处置;经检查验收合格后,由启动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响应,参战救援力量撤离归建。撤离火场前,应当清点人数,整理装备,恢复水源设施,向起火单位或有关部门进行移交。

      4.4.6 响应结束

      火灾事故处置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

      4.5 信息发布

      火灾事故发生后,区指挥部要依照火灾分级标准和信息报告有关要求,按程序向区政府及时报告。区政府总值班室应及时汇总信息,按照信息报告相关要求报告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社会发布火灾事故和救援信息,并在救援处置过程中持续发布信息。相关信息发布工作由区委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5 后期处置

      5.1 事故调查与评估

      火灾事故处置结束后,区政府应按照规定及时查明火灾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通报和公告。

      5.2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火灾事故处置结束后,区政府要加强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对在火灾事故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处置中因履职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5.3 安置与补偿

      区政府要根据火灾遭受损失的实际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火灾事故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法律援助及司法救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火灾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泉州监管分局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各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强化政策衔接,形成救助合力。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支持企事业、社区、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建立专(兼)职、志愿消防队伍和微型消防站,鼓励相关行业、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本行业、部门、企事业单位特点,组建本领域工艺技术处置队,积极扩展救援队伍力量,开展相关专业训练,为灭火救援提供有力保障。

      6.2 财力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区政府处置事故所需工作经费,按照区财政局制定的有关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解决。

      6.3 通信保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消防灭火救援力量的现场通信组网,保证现场通信联络畅通;其他参战力量内部通信保障由各单位自行保障。

      6.4 装备物资保障

      加快推进各类消防救援装备建设,根据城市发展和灭火救援需要,加大高精尖灭火救援装备、新型高效灭火药剂、火场防护装备、先进训练设施等经费投入。依托消防救援队伍战勤保障体系,统筹建立灭火救援装备物资储备和调用机制,制定应急保障方案,明确应急保障方式,强化社会化保障。交警鲤城大队要统筹各类应急车辆通行管理,保障优先免费通行,确保应急物资及时供应。

      6.5 技术保障

      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5G、区块链等新技术在火灾事故处置中的应用,推进“智慧消防”、消防智能接处警系统、智能指挥系统、城市重大灾害事故应急通信系统等信息化建设;依托区“社会治理联合指挥平台”,加强各类信息平台融合应用,提升监测预警能力、辅助指挥决策能力、灭火救援实战能力。

      6.6 其他保障

      其他保障由各成员单位按照《鲤城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和部门职责要求执行。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

      区消防救援大队要会同区应急管理局结合本行政区火灾形势实际,在充分调研评估的基础上编制区级处置火灾专项预案,确保应急预案的针对性、指导性和操作性。鼓励探索在印发前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火灾事故场景,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有效性。

      7.2 预案审批

      区级处置火灾专项预案编制后,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必要时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并报市消防救援支队备案。

      7.3 预案演练

      区消防救援大队应当建立定期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的应急演练,每年至少开展1次。各街道办事处每年要组织本级预案应急演练。社区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开展经常性应急演练。预案发生重大调整时,应及时按照新预案开展演练。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演练评估,总结分析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为应急预案修订提供依据。各单位应在演练结束一个月内将演练脚本、总结评估材料及相关图片视频资料报区消防救援大队。

      7.4 预案修订

      (1)区消防救援大队应当定期分析评估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火灾事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修订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本预案 7. 2 预案审批有关要求组织实施。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4)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要求或建议。

      8 附则

      (1)本预案所涉及的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要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支撑性文件;区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强本预案实施的跟踪分析、督导检查、综合协调,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区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2)本预案由鲤城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

      (3)本预案中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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