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101-1100-2026-00001
- 备注/文号:泉鲤政办〔2025〕17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2-31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鲤城区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鲤城区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25年12月31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我区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我区城镇燃气安全事故,有效防范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和升级,提高应对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修正,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4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修订,2024年11月1日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
(5)《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1号)
(6)《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93 号)
(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08 号)
(9)《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订)
(10)《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反恐办关于印发〈城镇燃气行业反恐怖防范工作标准〉的通知》(建城〔2016〕203号)
(1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2 号)
(12)《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二十七号)
(13)《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2018年1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14)《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5月27日通过,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15)《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建城规〔2023〕4号)
(16)《泉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泉政文〔2006〕388号)
(17)《泉州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泉政办〔2022〕44号)
(18)《鲤城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泉鲤政文〔2021〕20号)
(19)《鲤城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泉鲤政办〔2021〕22号)
(20)《泉州市城市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1.3 工作原则
(1)坚持生命至上、安全发展。弘扬生命至上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以生命至上、安全发展为首要原则,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降低事故风险,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影响及对环境的危害,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全区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职责和权限,分级负责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坚持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建立健全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合作,密切配合,迅速、高效、有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事故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将日常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
(5)坚持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队伍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鲤城区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行业发生下列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适用于鲤城区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等环节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以及由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衍生的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2)适用于鲤城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城镇燃气行业一般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较大及以上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前期应急处置。
不适用于鲤城区行政区域内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槽车(船)运输,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以及工业企业为生产、生活配套的自用燃气设施的建设及其运行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5 预案体系
(1)本预案属于《鲤城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框架下处置城镇燃气行业安全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
(2)本预案与泉州市级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具有衔接、联动的关系。泉州市级应急预案启动时,本预案服从泉州市级预案,鲤城区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配合泉州市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各街道办事处制定的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与本预案衔接,在本预案启动后,各街道应配合鲤城区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各燃气企业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与本预案衔接,在本预案启动后,各燃气企业应配合鲤城区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6 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鲤城区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分级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城镇燃气安全事故、重大城镇燃气安全事故、较大城镇燃气安全事故、一般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四个级别。
1.6.1 特别重大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在城镇燃气行业发生的火灾、爆炸、泄漏等事故灾难,已经严重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 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特别重大,事故态势发展特别严重的。
1.6.2 重大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在城镇燃气行业发生的火灾、爆炸、泄漏等事故灾难,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 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
1.6.3 较大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在城镇燃气行业发生的火灾、爆炸、泄漏等事故灾难,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1.6.4 一般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在城镇燃气行业发生的火灾、爆炸、泄漏等事故灾难,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 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一定社会影响的。
上述内容中涉及数字或等级的,以上为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上述内容中所称的“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2 城镇燃气行业风险概述
2.1 风险辨识
2.1.1 鲤城区城镇燃气行业概况
近年来,随着天然气的普及,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已广泛使用于鲤城区辖区内工业生产、商业经营和居民生活等领域,与鲤城区城市发展密切相关。鲤城区城镇燃气行业中主要涉及液化石油气储配站1个,储罐总容积90m3(2×20 m3+50m3);汽车加气站1座;Ш类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13个。天然气中高压管线长约134公里,天然气低压管线长约64.2公里,天然气立管约259.5公里,天然气调压箱(调压柜)657个,天然气阀室528个。发展天然气工商户1352户,民用户5.6万户,其中天然气在用气民用户5.2万户。(注:以上数据统计时间为2025年6月)
2.1.2 危险有害因素和事故类型
依据《泉州市城市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属于易燃、易爆气体,在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等环节可能导致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综合分析国内外燃气安全事故案例,安全管理不善、违章作业、燃气使用方法不当、燃气设备设施故障、第三方损坏燃气设施以及台风、雷击等自然灾害影响是导致发生燃气泄漏、火灾事故、爆炸事故等的主要原因。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往往会引发其他突发事件,呈现连锁性、复杂性和放大性的特点。鲤城区城镇燃气行业主要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为:泄漏、火灾、爆炸、容器爆炸、中毒和窒息、触电、车辆伤害等。
2.2 事故后果及影响程度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一旦发生泄漏引发火灾、爆炸、容器爆炸等事故,将对周边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周边环境造成重大危害,这将威胁城市公共安全及社会和谐稳定,造成重大的负面影响。
2.3 风险等级
参照2020年《泉州市城市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结合现场调研鲤城区城镇燃气行业涉及燃气场站的安全风险实际情况,鲤城区城镇燃气行业涉及燃气场站风险分级情况见下表2-1。
表2-1燃气场站风险分级情况表
|
序号 |
风险源名称 |
类型 |
重大危险源级别 |
风险等级 |
|
1 |
泉州市新奥交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鲤城展览城加气站 |
天然气加气站 |
未构成重大危险源 |
较大风险 (橙色) |
|
2 |
泉州鲤城金源液化气有限公司 |
液化石油气 储配站 |
未构成重大危险源 |
一般风险 (黄色) |
|
3 |
泉州昭商石化有限公司堤后路液化气供应站 |
Ш类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 |
未构成重大危险源 |
一般风险 (黄色) |
|
4 |
泉州昭商石化有限公司鲤城锦川路液化气供应站 |
Ш类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 |
未构成重大危险源 |
一般风险 (黄色) |
|
5 |
泉州昭商石化有限公司鲤城江南液化气供应站 |
Ш类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 |
未构成重大危险源 |
一般风险 (黄色) |
|
6 |
泉州昭商石化有限公司鲤城黄石液化气供应站 |
Ш类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 |
未构成重大危险源 |
一般风险 (黄色) |
|
7 |
泉州润闽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鲤城北门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 |
Ш类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 |
未构成重大危险源 |
一般风险 (黄色) |
|
8 |
泉州润闽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鲤城江南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 |
Ш类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 |
未构成重大危险源 |
一般风险 (黄色) |
|
9 |
泉州润闽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鲤城江滨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 |
Ш类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 |
未构成重大危险源 |
一般风险 (黄色) |
|
10 |
泉州鲤城金源液化气有限公司江南分公司 |
Ш类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 |
未构成重大危险源 |
一般风险 (黄色) |
|
11 |
泉州鲤城金源液化气有限公司玉霞分公司 |
Ш类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 |
未构成重大危险源 |
一般风险 (黄色) |
|
12 |
泉州鲤城金源液化气有限公司金龙分公司 |
Ш类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 |
未构成重大危险源 |
一般风险 (黄色) |
|
13 |
泉州鲤城金源液化气有限公司泉州鲤城石崎分公司 |
Ш类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 |
未构成重大危险源 |
一般风险 (黄色) |
|
14 |
泉州鲤城金源液化气有限公司古店分公司 |
Ш类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 |
未构成重大危险源 |
一般风险 (黄色) |
|
15 |
泉州昭商石化有限公司泉州鲤城炬兴路供应站 |
Ш类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 |
未构成重大危险源 |
一般风险 (黄色) |
经风险辨识、分析、分级,鲤城区城镇燃气行业中,泉州市新奥交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鲤城展览城加气站的风险等级为较大风险、泉州鲤城金源液化气有限公司的风险等级为一般风险;13个Ш类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风险等级为一般风险。
3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3.1 应急指挥机构
鲤城区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由鲤城区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鲤城区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现场指挥部、专业处置工作组等组成。
区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组成,下设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事故抢险需要决定是否成立现场指挥部。
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区分管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鲤城公安分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外事办)、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信访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储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鲤城公安分局、交警鲤城大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鲤城区生态环境局、区民政局、区农水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鲤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国网泉州供电公司城区供电服务中心、国网泉州供电公司清濛供电服务中心、移动鲤城分公司、联通鲤城分公司、电信鲤城分公司、泉州市燃气有限公司、泉州鲤城金源液化气有限公司等及各街道办事处组成。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在应急状态下,总指挥不在现场时,直接由常务副总指挥接替。接替人员在履行新职责的同时,仍履行原有应急职责。
3.2 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组织领导全区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发布应急救援命令;在全区范围内紧急调用各类应急力量、物资和设备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根据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发生情况,统一部署有关应急工作的实施工作,组织一般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做好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救援工作,对应急救援工作发生的意外情况,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3)上级预案启动时,按照上级指挥部的指示开展救援工作。
(4)负责指导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3.3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利用各种信息报送途径,及时掌握、分析全区城镇燃气安全事故信息,提出处置建议报区应急指挥部。
(2)协助总指挥进行紧急状态下各成员单位和应急小组间的联络、协调等工作。通知、联络区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3)及时提供事故灾难及救援的相关信息,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情况。
(4)负责全区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各街道及各有关部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区应急指挥部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负责与各成员单位的日常工作联系。
3.4 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1)区政府办公室(区外事办):负责督查督办,传达上级相关指示精神,根据工作职责及时上报相关信息;负责指导、协调做好事故中涉及外籍人员相关工作事宜。
(2)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负责指导新闻单位对区一般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宣传报道工作,一般以上事故宣传报道应按对应层级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负责指导协调事故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有关新闻发布工作。
(3)区信访局:统筹指导、协调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做好安全事故相关网络舆情监测通报、分析研判和协调处置工作。
(4)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联络和协调,及时向区政府、区应急指挥部和市城镇燃气行业安全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和应急救援情况;负责区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组织编制、修订和综合管理;负责建立鲤城区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根据区政府的授权,参与或牵头组织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商请市气象局提供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的气象服务保障工作,为事故现场救援、人员疏散等提供气象数据;根据区政府的授权,参与或牵头组织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储局):负责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有效实施产业安全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根据区应急管理局制定的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区级救灾物资的采购、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区应急管理局的调度指令按程序及时做好调出工作。
(7)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其职责范围内相关行业领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事故抢险与应急救援所需电力保障;根据应急响应需要,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与调度;负责协调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现场的通信保障工作。指导配合有关单位和企业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及时提供相关企业基本情况,负责应急救援有关物资组织与保障;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和调运。
(8)区财政局:负责应急处置按规定应由区级财政承担的(包括燃气安全事故防治、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等)有关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9)鲤城公安分局:组织指导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外围周边地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工作;协同宣传(网信)部门做好网络舆情监测、处置等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和证据收集,配合核实事故伤亡人员的身份;根据事故情况,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迅速追捕归案。
(10)交警鲤城大队: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事故危险区域的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配合事发地政府做好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
(11)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燃气安全事故中受损的建设工程、建筑物提供结构安全技术支持;负责指导对燃气安全事故中受损建筑物进行评估和鉴定;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2)区卫生健康局:确定区级救治定点医院,加强医护人员培训,指导区定点医院做好医疗救治准备;负责指导事故现场的医疗救治和伤员转运,必要时做好急救力量的支援调配;协调指导事发地政府组织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13)鲤城生态环境局:负责督促、指导、协调事发地政府开展事故现场环境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周边大气、水环境污染物的环境应急监测;负责对事故得到控制后现场遗留环境污染物进行监测,负责督促、指导、协调有关单位的环境污染物后续处置,直至符合环境质量标准。
(14)区民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符合条件的事故受害人员救助帮扶工作;指导各街道对因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负责指导各街道对遇难人员遗体的处置。
(15)区农水局:负责指导燃气安全事故现场周边水系水资源调度。
(16)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燃气安全事故现场测绘工作,根据抢险的需要提供事发地的区域地形图、所辖范围的地上及地下基础设施等相关资料。
(17)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工作;提出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协助配合做好抢救伤员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参与相关燃气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8)鲤城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控制和扑灭火灾,控制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发生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现场;负责伤员的搜救,参与事故现场的清理和有毒物质的洗消。
(19)国网泉州供电公司城区供电服务中心、国网泉州供电公司清濛供电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协调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工作,为电力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20)移动鲤城分公司、联通鲤城分公司、电信鲤城分公司:负责组织做好事故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21)街道办事处:负责一般及以上燃气安全事故的前期处置工作,配合区应急指挥部做好本辖区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工作。
(22)其他有关部门:服从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配合做好事故的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善后处理等工作。
(23)泉州市燃气有限公司、泉州鲤城金源液化气有限公司等供气单位: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应急物资及城镇燃气保障工作;第一时间调集公司燃气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参与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5 现场指挥部构成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原则。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专业处置工作组的负责人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专家组负责人组成。
现场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或由区应急指挥部委派有关负责同志担任。现场副总指挥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鲤城公安分局分管领导、鲤城区消防救援大队、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3.6 现场指挥部职责
在区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救援方案的确定和实施;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调动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事态及救援情况;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参加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与事故有关的各部门(单位),应当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故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信息资料,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为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3.7 专业处置工作组及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牵头,组长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区应急管理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配合成立。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自然资源局等为组员,负责记录事故发生、发展及处置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事故动态,传达上级指示,下达救援命令,协助现场指挥部协调各工作组参与处置工作。
(2)安全警戒组:鲤城公安分局牵头,事发地街道配合成立,组长由鲤城公安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交警鲤城大队等为组员,负责现场警戒、秩序维护、交通疏导及伤亡人员身份确认等工作,配合街道做好群众疏散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事故危险区域的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配合事发地政府做好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
(3)现场救援组:由鲤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及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应急管理局牵头,鲤城公安分局、交警鲤城大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事发地街道、泉州市燃气有限公司、泉州鲤城金源液化气有限公司等燃气供气单位和其他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配合成立,组长由鲤城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人担任。负责组织协调消防以及泉州市燃气有限公司抢修队等专业救援队伍进行抢险救援 。
(4)医疗救护组:以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事发地街道协助配合,组长由区卫生健康局分管领导担任。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和专家对事故受伤人员实施医疗救治。区卫生健康局做好伤员救治的统筹、协调和支援。
(5)环境保护组:以鲤城生态环境局为主,事发地街道配合,组长由鲤城生态环境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区自然资源局、区农水局等为组员,负责及时测定事故现场环境污染物的成分和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监督现场遗留环境污染物的消除。
(6)后勤保障组: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储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为主,组长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储局)分管负责人担任。负责组织协调落实物资保障和抢险救援运输等工作。
(7)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事发地街道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民政局等部门和单位配合。组长由事发地街道分管负责人担任。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保障避难安置场所必要的食品、水、电、卫生和通信等;安定稳定群众情绪和心情,消除群众恐慌心理,防止一些不理智的冲动行为等。
(8)舆情导控组: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牵头,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信访局和事发地政府等部门配合,组长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分管负责人担任。指导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和网络舆情的监控。
(9)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情况依法组成。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或配合上级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工作。
(10)善后处理组:以事发地街道牵头,组长由事发地街道负责人担任,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等相关部门配合,负责事故的各项善后工作。
(11)气象服务保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事发地街道配合,商请泉州市气象局提供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的气象服务保障工作,为事故现场救援、人员疏散等提供气象数据。
3.8 燃气企业的应急职责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企业(单位)应急预案,并与上位预案进行衔接,组建本企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对燃气用户开展应急知识宣传,及时向有关部门预警和报告突发事件情况。事件发生后开展燃气安全事故先期应急处置,听从指挥,协助有关部门实施抢险救援。
3.9 专家技术组职责
由省、市、区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见附件6),组长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综合股负责人担任,负责参加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为应急抢险指挥调度等重大决策提供指导与建议;协助制定应急抢险方案,对燃气突发事故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应急处置方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4 预防
4.1 日常预防工作
区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指导本辖区内抢险应急组织及抢险应急队伍的建立和完善,掌握本辖区应急工作力量和应急储备物资,时刻做好应对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应急准备。各燃气企业应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定期检查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4.2 安全形势分析
定期召开燃气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对本辖区内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动态、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事故原因进行多方位分析,共同探讨研究对策。各燃气供应单位应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情况适时召开安全例会,判断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危险源,开展风险分析,提出有效的预防和防范措施。
4.3 隐患排查治理
加强对城镇燃气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广泛开展供用气安全宣传和培训教育,督促燃气供应单位及时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各燃气企业应经常、全面、系统地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组织整改,对于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应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和应急方案,加强监控,确保整改到位。
5 预警
5.1 预警级别设定
按照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事故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分别对应总则1.6事故分级中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城镇燃气安全事故。
5.2 预警信息发布
对于可预警的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区政府根据相关部门、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城镇燃气安全事故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事故进行预评估,发布预警信息。
(1)对于可预警的Ⅳ级城镇燃气安全事故预警信息,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报区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区政府授权发布城镇燃气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2)Ⅰ级、Ⅱ级和Ⅲ级城镇燃气安全事故预警信息,由区应急指挥部向上级部门提出发布建议,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权限依法依规发布。特殊情况下,区政府认为有必要发布的预警信息,可不受预警级别限制。
5.3 预警信息内容
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信息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发生或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应采取的措施、咨询电话、发布范围等。
5.4 预警方式
预警信息主要通过“鲤城区人民政府”官网、“鲤城微事”公众号、福建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网等进行发布,区直有关单位、各街道应充分利用各种有效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如广播、高音喇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微博、网上社区、电子显示屏、有线电视、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基层信息员发布预警信息;对特殊人群以及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传递工作。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直有关单位和事发地街道要及时跟踪事故发展态势,及时报请区政府调整预警发布的信息。事发地街道要及时报送事态发展情况,为区政府提供详实、及时的决策信息。
5.5 采取预警措施
发布事故预警信息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直有关单位和事发地街道要立即召集相关专家,通报预警信息、进行专业咨询、组织应急措施会商,并及时将分析、会商情况报送区政府。根据需要立即通知本预案规定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进入应急状态、通知消防救援队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各部门集结或进入指定地点待命,随时准备展开应急响应活动。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5.6 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并上报,由Ⅰ级、Ⅱ级、Ⅲ级、Ⅳ级预警建议发布主体依据事态或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预警建议及发布预警信息。当事故得到妥善处理、危险性降低或消除时,适时降低预警级别或宣布解除预警。
6 应急响应
6.1 响应级别
全区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等级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Ⅰ级、Ⅱ级、Ⅲ级响应: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超出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或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事故,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应急指挥部组织和协调各方面力量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和救援,在上级应急预案启动后,组织、协调本辖区各方面应急资源,在上级领导下,服从指挥调度,全力配合,积极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Ⅳ级响应:由区应急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区委、区政府按照本预案全力以赴组织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并及时向泉州市委、市政府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当超出区政府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请泉州市委、市政府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的突发事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6.2 事故报告
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和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单位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同时立即报告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所在地街道、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接到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要求,在15分钟内向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0595-22355666)报告,同时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0595-22575558)、区委宣传部(0595-22355703)、区应急管理局(0595-22355951)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30分钟内及时书面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区政府总值班室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按程序向市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市指挥部办公室。
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单位名称、地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类别(火灾、爆炸、泄漏等)、初步认定的事故涉及的燃气种类(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数量、危害的形式;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可能波及影响范围(企业、居民区、重要设施等);已经采取的措施、事故能否控制;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主动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应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6.3 信息发布
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要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进展,开展后续发布。对可能产生国际或国内影响的重大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由市委宣传部按规定及时组织对外报道。
6.4 应急响应
6.4.1 主要成员单位响应
当启动Ⅳ级及以上响应时,主要成员单位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和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1)组织本部门负责人、有关领域的应急专家和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应急救援、应急处置、减灾救灾等方面的对策和建议。
(2)掌握现场信息,协调、指导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3)其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6.4.2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响应
当启动Ⅳ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区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做好以下内容响应:
(1)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保持与事故发生地现场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按照区应急指挥部的要求,通知区有关部门(单位)和应急专家,赶到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指挥。
(4)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事发地街道和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次生事故的情况,及时上报区应急指挥部,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应急救援机构。
(6)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6.4.3 区应急指挥部响应
(1)综合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传达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区委、区政府有关决定事项。
(2)根据事故现场救援需要,协调鲤城区消防救援大队、泉州市燃气有限公司抢修队等专业救援力量。
(3)及时掌握事故事态进展情况,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4)采取其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6.4.4 指挥协调
当启动Ⅳ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现场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以下内容:
(1)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成立相关应急工作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根据现场的情况,组织制订并实施现场处置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故。
(3)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协调开展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4)各工作组按照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方案,各单位应服从工作组牵头单位协调指挥,工作组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汇报救援工作情况。
(5)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决定依法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6)现场指挥部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救援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并落实区应急指挥部有关决定事项。
6.4.5事发地政府响应
需启动Ⅳ级及以上响应的事故,在区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到达之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事发地街道应先期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规定采取应急处置和救援措施。
事发地政府响应的具体要求:
(1)街道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带领相关应急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工作。
(2)组织救治受伤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3)在保障应急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控制危险源,降低和消除危害,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以及场所,采取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4)实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环境监测、人员防护以及其他保障措施;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做好后勤保障和人员善后工作。
(5)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和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报告有关信息,保持通信畅通。
(6)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
(7)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6.4.6事发企业响应
事发企业(单位)是事故第一应急响应者,应立即组织做好
先期处置工作:
(1)立即启动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2)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
(3)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当地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以及城市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6.5 燃气安全事故处置措施
按照事故类别和处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应采取一项或多项处置措施。现场处置主要依靠区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事发地街道应急力量。
(1)综合协调组:通知、联络区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2)安全警戒组:做好事故现场周边交通管制、封锁有关现场、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做好人员疏散以及疏散集合点治安管理等。
(3)现场救援组:根据事故类别和伤害类型,在充分考虑专家等各方意见基础上,初步评估事故后果和事态发展状况,迅速制定人员搜救、险情排除、危险源控制、基础设施抢修等应急处置方案,合理调配专业人员、抢险装备和应急物资。并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
(4)医疗救护组:对事故受伤人员实施医疗救治。做好伤员救治的统筹、协调和支援。
(5)环境保护组:及时测定事故现场环境污染物的成分和泄漏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监督现场遗留环境污染物的消除。
(6)后勤保障组:落实抢险救援运输和物资保障,及时为应急救援提供所需要的物资。
(7)人员疏散和安置组: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明确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保障避难安置场所必要的食品、水、电、卫生和通信等;安定稳定群众情绪和心情,消除群众恐慌心理,防止一些不理智的冲动行为等。
(8)舆情导控组: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信息发布,实时监控事故发生后网络舆情的发展。
(9)事故调查组:立即着手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10)善后处理组:立即着手开展对事故死亡人员家属慰问工作,安抚家属情绪,了解家庭生活情况;做好事件跟进、稳控及相关法律解释工作,杜绝因本次事故再引起其他事件的发生,及时报告事件新情况新态势;密切关注社会舆论导向,引导舆论往积极方向发展,最大限度降低事件的消极影响。
(11)气象服务保障组:随时监测事发地现场气象要素数据并提供气象预报预警服务,为事故处置救援、人员疏散、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6.6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事件衍生事故应对办法
6.6.1 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开展应对处置工作,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所在地街道及其有关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地区、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及时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街道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上级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3)事发地街道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启动本街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4)区政府接到报告后,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研判、评估,决定启动应急机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必要时,及时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充分发挥社会应急联动机制在先期处置中的作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应急联动机制,快速响应、协同配合,有序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5)先期处置措施:
①及时向社会发出危险信息或避险警告;
②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③立即紧急调配辖区内可以使用的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
④实时进行动态监测,密切关注事态发展;
⑤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开展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⑥及时向区政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区政府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持请求;波及或可能波及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要同时通报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并报告泉州市政府;
⑦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6.6.2 应急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事件衍生的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的街道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街道有关单位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①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②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范围,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采取其他如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控制措施;交通、公安、交警、卫健等部门(单位)应当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③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城市生命线工程设施,短时间内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优先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④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⑤启用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⑥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避难场所、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确保灾后不出现疫情。
⑦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⑧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 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⑨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等。
⑩组织动员公民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鼓励和指导应急志愿者队伍、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6.7 扩大应急响应和紧急处置
如果应急处置未能控制事故发展,事故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可能波及更大范围造成严重危害的,必须立即报告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当事故发展到本区层面难以控制和处置时,由区政府向泉州市政府工作报告,请求支援或提请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在上级预案启动之前,本预案各机构仍按职责实施应急救援。上级应急预案启动之后,本预案各成员单位和专业处置工作组按照上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实施救援。
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6.8 应急终止
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发生特大城镇燃气安全事故、重大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和较大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应急结束应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宣布救援结束后,区应急指挥部才能终止本预案。
当一般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基本完成,遇险人员得救,事故现场相关危险因素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现场指挥部组织专家组讨论研究,经现场检测评估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应急指挥部确认和批准后,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6.9 应急恢复
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上级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后,各参与应急救援的机构、组织、部门、队伍及有关人员,投入救援的车辆、装备、设施、设备,消耗的救援物品、药剂及损坏物品等,要尽快恢复、补充、维修,在48小时之内恢复正常应急状态。
6.10 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组织技术力量对现场事故规模、影响边界及气象条件、水体、空气、土壤中爆炸性物质或毒物的种类和浓度,受损建筑等进行监测。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6.11 事故调查
(1)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发生一般事故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区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由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纪委监委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3)对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区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较大及以上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由区政府负责组织,一般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包括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组织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和赔偿、征用物资补偿、协调应急救援队伍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7.2 保险理赔
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7.3 总结与评估
善后处置工作完成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区应急指挥部。区城市管理部门要认真研究汲取事故应急救援的经验与教训,作为本预案修改完善的依据之一。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基本情况、事故信息接收与报送情况、应急处置组织、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应急救援队伍工作情况、主要技术措施及其实施情况、救援成效、经验教训、相关建议等。
8 保障措施
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区应急指挥部和各组成单位的联系方式,确保通信联络畅通(见附件1)。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4小时值班电话:0595-22575558。
有关紧急情况求救电话:
泉州市燃气有限公司24小时应急抢修电话:95158,公安(110、122),消防(119),医疗急救中心(120),电力抢修(95598),污染事故(22574308),安全隐患举报电话(12350),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0595-22355666。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移动、联通、电信等公司保障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及时组织抢修当地中断的通信线路,建立并启动卫星或微波等机动通信方式,保证应急指挥信息畅通。
区直有关单位和街道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并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及时报送。
8.2 应急队伍及救援装备保障
8.2.1 应急救援队伍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专家库;建立以消防专业应急队伍为骨干的应急力量;燃气企业依法组建和完善专(兼)职救援队伍;各街道应掌握辖区内所有综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并督促检查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准备情况 。
8.2.2 救援装备保障
各应急救援队伍和燃气企业要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保持装备良好,应急队伍能熟练使用装备。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掌握本行业领域的特种救援装备配备情况。
8.3 资金保障
燃气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区政府处置事故所需工作经费(包括燃气安全事故防治、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等应急工作经费),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按照区政府制定的应急保障预案规定的程序申报。
8.4 应急物资保障
区直有关单位和街道、燃气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频率和特点,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燃气企业应根据处置燃气安全事故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抢险装备,明确抢险装备管理的责任人、存放地点;建立和完善应急抢险装备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确保装备处于良好状态;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随时调用,随时更新补充。
应急抢险基本装备的常规品种有:隔热服(防冻服)、堵漏工具、空气呼吸器、防毒面具、安全帽(带)、防爆通风机、钢瓶密封桶、可燃气体泄漏检测仪、移动式发电机、消防器材、铜制五金工具、放散点火装置、抢修工程车、防爆灯、备品备件、通讯器材、医疗救护用品等。
8.5 交通运输保障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牵头负责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发生一般以上事故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事故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保障人员疏散所需车辆。
8.6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应当加强应急医疗救援能力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事故的救治能力。燃气企业针对本企业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加强员工自救、互救技能培训,最大限度降低突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8.7 基本生活保障
事发地街道负责做好受事故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保障被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用水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
8.8 集中安置场所保障
(1)各街道和区直有关单位应在居民生活、工作地点周边,规划、建设和维护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居民提供疏散避难场所和临时集中安置场所。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场所在建设过程中应考虑应急避难的要求,配备必要设施,现有场地应补充建设必要设施,场所建设过程中务必确保建筑安全、消防安全。
(2)应急避难场所主管单位应当制定管理办法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保证应急避难场所功能运行正常。
(3)各类集中安置场所(公共卫生事件集中隔离场所、灾难事故集中安置场所、应急避险场所等房屋、临时建筑、活动板房)投入使用前,负责集中安置场所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应牵头会同鲤城公安分局、区卫健局、区应急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农水局、鲤城区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对集中安置场所的建设经营合法合规性、房屋质量安全、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等全面安全监管,达不到安全条件的,坚决不允许作为集中安置和避险场所使用。各街道负责对各类集中安置场所进行属地安全监管。
8.9 气象服务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商请泉州市气象局提供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的气象服务保障工作,为事故现场救援、人员疏散等提供气象数据,根据预防和应对事故救援的需要,提供局部地区气象监测预警服务。
8.10 技术储备与保障
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提高技术保障水平。
9 预案管理
9.1 培训与宣传
区直有关单位、各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行业领域、本辖区特点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区直有关单位、各街道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燃气企业应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宣传培训,普及广大从业人员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提高从业人员应急救援素质和能力,有效防范因施救不当导致伤亡扩大或发生次生事故。
9.2 预案演练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协调全区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工作,每年组织1次专项应急演练(例如:燃气泄漏专项应急演练、火灾、爆炸事故专项应急演练、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专项应急演练等),每2年组织1次由鲤城区多部门联动参与的综合演练;各街道每年组织1次本辖区内专项应急演练(例如:组织居民疏散、逃生专项应急演练等)。
9.3 预案修订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区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6)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9.4 奖励与责任追究
9.4.1 奖励
在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9.4.2 责任追究
在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未经授权,擅自向媒体提供涉及事故成因、责任等相关敏感信息的;
(8)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10 附则
10.1 联系人信息变更
本预案各相关部门及人员调整时,接任者自动成为本预案相应的成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本预案编制单位(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更换新联络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10.2 预案编制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编制和解释。
10.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公安机关备案号:35050202000111


